出了交通事故被保险公司说“挂床”要扣赔偿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6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存在“挂床”情形为由,主张扣减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648号生效判决分析:
“挂床”本质上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并未实际接受必要的治疗,仅以住院名义获取不合理赔偿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仅凭“用药量少”“部分时段无护理”就主张受害人挂床,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住院治疗的必要性不能仅以用药多少来判断。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脑震荡、骨折恢复期、耳鸣等伤情,可能不需要大量静脉用药,但需要住院观察、定期检查、康复指导,这种情况下的住院是合理的。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挂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治疗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比如受害人长期离院的记录、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合理住院时长鉴定意见等,仅靠医嘱单上的用药记录推断挂床,证据效力不足。
最后,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和是否挂床没有直接关联。比如伤情恢复后期,受害人可能不需要专人24小时陪护,但仍需留在医院接受观察和后续治疗,不能以“部分天数无陪护”就认定是挂床。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7日,马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洛阳市宜阳县南环路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马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撕脱伤、右锁骨骨折、胸部损伤、耳鸣等,共计住院108天,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经鉴定,陈某右锁骨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12日。
因赔偿协商不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及某某财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陈某住院108天是否存在“挂床”情形,是否应当扣减相应的赔偿费用?(二审中保险公司还提出陈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上诉理由)
法院观点
关于“挂床”争议,二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多处受伤,一审法院结合陈某的实际伤情、住院治疗情况、住院医嘱、相关费用票据等认定住院天数并无不当;某某财险公司主张陈某存在挂床,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住院期间是否每天需要护理与是否存在“挂床”行为并无直接联系,故对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争议,法院认为:陈某虽已53周岁,但并不代表其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致伤不能劳动造成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财险公司负担。最终某某财险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41449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3民终264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期间一定要遵医嘱配合治疗,不要无故长时间离院,同时要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病历、医嘱单、检查报告、缴费票据等材料,这些都是证明治疗合理性的核心证据。如果保险公司提出“挂床”质疑,不要轻易认可,可要求对方拿出切实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合理住院时长。
2. 作为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挂床”扣减费用时,应当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用药少”“护理天数短”就主观推断。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恶意挂床行为,比如酒店入住记录、外出旅游记录、长期不在病房的监控视频等,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合理住院时长的鉴定意见,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3.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到了退休年龄就不能主张误工费”,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前有劳动能力、有稳定或不稳定的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即便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比如农村务农人员、退休后返聘人员、从事家政零工的人员等,平时要注意留存工作证明、收入流水、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等材料,便于维权时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