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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能源管理系统频发数据丢失问题,发送验收函后客户未回复算不算验收合格?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1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技术合同中约定“调试公测正常运行10个工作日内买方未对验收报告作出回应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系统存在未解决的核心质量问题,买方未在期限内明确回复的,还能直接视为验收合格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5民终1411号生效判决分析:

“逾期未提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的约定并非无条件适用,其核心前提是交付的技术成果已经达到“调试公测并正常运行”的状态,即基本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标准,不存在影响合同核心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质量瑕疵。

如果技术成果在验收通知发送前就已出现尚未解决的、直接影响核心功能使用的质量问题,即便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异议,也不能直接推定验收合格,更不能据此主张后续付款条件成就。本案中,案涉AI能源平衡管理系统的核心功能是能耗数据采集、分析与趋势生成,但调试阶段两次出现数据丢失、显示为0的问题,且截至科技公司发送验收通知时,数据丢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直接导致合同核心目的无法实现,不符合“正常运行”的适用前提,因此法院未支持“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安阳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锅炉公司购买科技公司研发的“AI能源平衡管理”系统,科技公司负责系统实施、运维及技术支持,总价款135000元;付款节点为合同签订付40%、原型确认付20%、项目验收后付30%、正常运行一年后付10%。合同同时约定:“项目经调试公测并正常运行10个工作日内,锅炉公司未对科技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作出回应的,视为验收合格”。2024年3月,双方签订《增补协议》新增系统功能,约定价款36000元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2023年12月,案涉系统上线试运行,调试期间两次出现数据丢失或显示为0的问题,其中第一次科技公司明确认可系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2024年3月7日,科技公司向锅炉公司发送验收书、操作手册等资料,催促验收,但此时数据丢失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2024年5月,锅炉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限期找回丢失数据,否则解除合同,因科技公司逾期未解决数据问题,锅炉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锅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系统能否适用“逾期未提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的约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锅炉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销售合同,但实际是科技公司为锅炉公司提供技术开发与运维服务,性质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关于验收问题,双方约定的“逾期未提异议视为验收合格”适用前提是项目经调试公测并正常运行,本案中系统调试期间两次出现数据丢失问题,且截至科技公司发送验收通知时,数据丢失问题仍未解决,锅炉公司也未认可系统已正常运行,因此不符合约定的适用前提,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

关于合同解除,科技公司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未能解决系统数据丢失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系统能耗分析、趋势生成等核心功能的实现,导致锅炉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锅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考虑到科技公司已实际提供部分服务,法院酌定其退还40%已付合同款。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AI能源平衡管理增补协议》,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安阳某某锅炉有限公司合同款40000元,驳回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安阳某某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5民终1411号
  •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技术服务提供方而言,发送验收通知前务必确认系统核心功能正常、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使用要求,同时留存好系统测试合格、买方确认正常运行的书面证据(如邮件、签字确认的测试报告等);调试阶段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取得买方的整改确认,避免带着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发送验收通知,否则即便有“逾期视为验收”的约定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 对技术服务接受方而言,收到验收通知后如果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一定要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邮件、正式函件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不要仅以口头方式提出或者拖延不回复,避免因未及时提异议被推定验收合格;同时要注意固定系统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如截图、沟通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明确问题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
  3. 关于本案中值得注意的其他问题:如果技术系统部署在买方提供的服务器上,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器环境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边界,避免因服务器原因导致数据丢失时责任划分不清;如果系统出现根本性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要及时发函催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