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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房产赠与子女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14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在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近亲属,债权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诉讼过程中债权转让的,原债权人是否还具有撤销权诉讼的原告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5民终142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保全权利,只要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房产、车辆等)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

第二,对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转移行为,法院不会仅以双方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就认定为有偿交易,而是会结合不动产登记备案材料、完税凭证、交易资金的来源与流向、交易双方的亲属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资金存在闭环回流、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登记信息显示为赠与等情形,会被认定为无偿赠与,债权人仍可行使撤销权。

第三,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不影响原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只要债权受让人明确同意原债权人继续参加诉讼,原债权人就可以继续推进诉讼程序,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债权受让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楠对张某享有400万元借款的连带担保债权,该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2021年4月,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的一套商住房产过户给女儿崔某倩,不动产登记档案及契税完税凭证均显示过户方式为“房屋赠与”。崔某倩主张案涉房产是其从母亲张某处购买,提交了私下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评估报告、转账记录等证据,但转账资金全部来自案外人吴某生,且张某收到“购房款”后不久就取现60万元,同日崔某倩的账户就被存入等额现金,资金存在明显回流痕迹。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王某楠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娄某莲,娄某莲明确同意王某楠继续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1. 案涉房产过户是无偿赠与还是有偿买卖,债权人王某楠是否有权撤销;2. 一审期间债权转让后,王某楠是否还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观点:首先,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材料、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均明确显示案涉房屋过户方式为赠与,上述公文书证的证明效力远高于崔某倩提交的未备案私下协议;结合双方的银行流水,崔某倩支付的“购房款”来源不明,且存在张某收款后取现又存入崔某倩账户的反常情形,足以认定案涉房产过户实为无偿赠与。张某在负有大额担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与女儿,导致自身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王某楠的合法债权,王某楠有权行使撤销权。其次,王某楠转让债权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债权受让人娄某莲同意王某楠继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楠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裁判结果: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张某将案涉房产赠与崔某倩的行为,崔某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张某名下。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5民终1429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债权人而言:

  1. 出借款项时要尽可能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债务履行期间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财产变动情况,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债权人撤销权有明确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就会消灭,因此发现财产转移后要及时维权,不要超过法定期限。
  3. 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转让债权,要及时将转让情况告知审理法院,并取得债权受让人的书面同意,避免对方提出主体资格异议,耽误诉讼进程。

二、对债务人而言:

不要试图通过赠与近亲属、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这类行为不仅会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标准也值得注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登记备案的交易性质、资金是否真实支付、是否存在回流、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双方是否存在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仅凭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足以推翻官方备案的赠与性质,想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很难得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