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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加当日银行取现记录能证明现金借款实际发生吗?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15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拿着债务人出具的现金借条,搭配借款当日的银行取现记录,能不能证明这笔现金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果债务人抗辩借条是提前写的、钱没实际到账,双方只有一笔转账借款,法院会怎么认定借款事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5民终1581号生效判决解答: 这类纠纷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如果出借人能提供债务人亲笔出具的、明确载明“借到现金”的借条,同时能拿出借款当日从本人或近亲属账户取现对应金额的银行流水,且款项金额、交付场景、双方关系都符合日常交易常理,法院通常会认定现金借款已实际发生。 反之,如果债务人只是口头主张“借条未实际履行”,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其自身陈述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比如没收到钱却长期不收回借条、还款金额远超自己主张的借款本金却不提出异议、面对出借人催款也不否认欠款事实的,法院不会采信其抗辩理由。 另外,如果债务人主张的还款,有证据证明是出借人代其转给第三人的款项,那这些转款不能被认定为偿还本案借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齐某利与张某海系亲戚关系。2019年3月1日,张某海向齐某利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今借到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当日齐某利从配偶靳某某的银行账户取现5万元。

2019年5月13日,张某海又向齐某利借款4万元,齐某利通过配偶同一账户将4万元转账至张某海银行卡。

后续双方产生多笔资金往来:2019年12月18日案外人宋某某向齐某利转款33000元、张某海当日分两次微信转款17000元,齐某利认可这两笔是偿还5万元的借款,该笔本金已还清;2020年1月张某海又分别转款4900元、3200元;另有三笔共计13500元的转款,齐某利收到后立刻转给了案外人张某某,主张是张某海偿还张某某的借款。

齐某利起诉要求张某海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海抗辩:5万元的借条未实际收到款项,双方仅有4万元这一笔借款,自己的转款早已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齐某利提交的5万元借条、当日取现记录,加上4万元的转账凭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两笔共计9万元的借款事实。

张某海的抗辩多处不符合日常交易逻辑:如果未收到5万元借款,不可能在出具借条后两个多月既不催要款项也不收回借条;如果仅有4万元借款,其已转款金额远超4万元却从未提出异议,面对齐某利的电话催款也未否认欠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此外,齐某利收到三笔转款后立刻转给案外人张某某,且其中一笔转款发生在两笔借款之前,结合证人证言,这三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偿还本案借款。最终法院扣除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已还款项,认定尚欠借款本金319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齐某利借款319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1%自2025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5民终158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民间借贷尽量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正规电子支付等有留痕的交付方式,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尽可能避免现金交付带来的举证难题。如果确需现金交付,一定要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明确书写“今借到现金XX元”,同时保留好自身的取现凭证,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
  • 2. 借款人如果出具借条后未实际收到款项,一定要第一时间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条,或共同出具借条作废的书面凭证,切不可抱有“没拿到钱就不用管”的侥幸心理,否则后续极易被持条人起诉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 3. 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明确备注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是本金还是利息,避免后续因还款抵扣顺序产生争议。
  • 4. 如果是帮他人代收、代转款项,一定要留存好委托聊天记录、对方指示转账的证据,转款时备注“代XX转款”,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自身的借款或还款。
  • 5.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不支持借期内利息,仅会支持逾期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因此如需约定利息,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载明,且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