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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私自给工人发工资能抵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18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单位未经劳务班组承包人同意,直接向班组工人支付的工资款项,能否抵扣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5民终1880号生效判决分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付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分包单位与劳务班组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分包单位的付款对象应为协议约定的承包人。

如果分包单位主张其向工人直接支付的工资可以抵扣工程款,需要举证证明其付款行为事前获得了承包人的书面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承包人的追认;如果无法举证,即使其确实向工人支付了款项,也属于单方付款行为,不能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相应的付款风险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此外,分包单位单方制作的扣工明细、扣款通知等文件,若未取得承包人的签字确认,也无法作为扣减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系某某华府项目的开发商,其将工程发包给河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后者又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3月6日,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签订《砌体班组施工协议》,将案涉项目一标段的二次砼浇筑、填充墙、砌体等劳务工作分包给郭某,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022282.33元。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已向郭某及其工人支付工程款共计1750107元,郭某仅认可收到1688000元,对贵州某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给刘某、郭某等工人的多笔款项、单方扣除的3620元扣工费不予认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发包方、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经郭某同意直接向工人支付的工资,能否抵扣应付郭某的工程款?

2. 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单方主张的3620元扣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对于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代付工人工资,除郭某二审中认可的10084元外,其余款项因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郭某授权同意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应从郭某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3620元扣工费,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扣工明细,郭某对此不予认可,该明细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应作为扣减工程款的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郭某工程款304675.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5民终188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务班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是要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账户、支付方式,明确禁止发包方/分包方未经书面授权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从合同层面规避付款风险;二是要及时与工人结算工资,留存好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收条等),若遇到分包方私自向工人付款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沟通证据;三是主张工程款时要整理好完整的结算凭证、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2. 对工程分包方、总包方而言:一是确需代付工人工资的,必须提前取得承包人的书面授权,或者事后获得承包人的书面追认,同时要留存好工人身份信息、工资核算依据、支付凭证等全套材料,确保代付行为可以合法抵扣工程款;二是如需扣减工程款(如质量扣款、工期扣款等),必须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要及时将扣款明细送达承包人并取得签字确认,单方制作的扣款文件在诉讼中很难被法院采信;三是要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对象、支付路径付款,避免因付款对象错误导致重复支付的损失。

此外,本案中郭某要求发包方、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也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则无需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正确认定责任主体,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