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以发包方扣款、劳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资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1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劳务承包方(包工头)能否以第三方发包方扣除其工程款、提供劳务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5民终1942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包工头无权以上述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首先,劳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成立独立的个人劳务关系,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发包方是否扣除包工头的工程款,不能对抗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定义务。其次,包工头主张农民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质量问题实际存在、系农民工施工导致,还要证明其因质量问题产生了明确的实际损失,且已就质量问题及时向农民工履行了告知义务,否则仅以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单方记载的工单为由拒付工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4年3月,段某安、李某芳、段某冲、段某俊、李某恒5名农民工受雇于单某宽,在河南滑县某小区18号楼从事外墙真石漆施工,施工期间单某宽陆续向5人支付了部分生活费。施工结束后,单某宽向5人出具了记载实际工数的工单,但单某宽主张因段某安、段某俊施工的空调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方扣除了其20%的工程款,且产生了19.5个工的维修费用,要求扣除对应劳务款,双方产生争议,5名农民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单某宽支付欠付工资。
(二)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宽与5名原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单某宽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照实际确认的工数支付劳务报酬。单某宽主张发包方扣除其工程款、案涉劳务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实际存在、系原告施工导致,也不能证明其实际产生了对应的损失,且其在出具工单时未明确告知原告质量问题及扣款事宜,故对其拒付工资的抗辩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单某宽支付5名农民工欠付劳务款共计24843.07元及相应利息;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单某宽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5民终194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农民工群体
- 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包工头身份信息、工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如果包工头以发包方未付款、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资的,无需等待包工头与发包方的结算结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 多名农民工共同务工产生的集体欠薪纠纷,可以共同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大幅降低 individual 维权成本。
(二)针对劳务承包方(包工头)
- 雇佣农民工施工时,应当书面明确约定工价、质量标准、结算方式,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农民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要求整改,留存好质量问题的现场证据、整改记录、损失凭证等材料,避免事后无据可依;
- 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承包纠纷应当另行协商或起诉主张,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否则不仅要承担付款责任,还需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担刑事责任;
- 施工过程中要完善日常管理,及时开展质量检查,避免因质量问题与上下游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