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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村集体农用地开游乐场被拆损失谁赔?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13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村集体的农用地开游乐场,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游乐场被行政部门强制拆除后,投入的损失该找谁赔?双方各该承担多少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138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租赁农用地用于非农经营(如开游乐场、建厂房等)的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哪怕合同经过了村集体公开竞价、三资备案,也不影响无效的认定。

第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要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1. 村集体作为土地出租方,明知土地是农用地,仍对外出租用于非农经营,且未如实告知承租方土地性质,要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 承租方作为实际经营人,未尽到审慎审查土地性质的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收到行政部门的整改/拆除通知后仍继续投资,扩大的损失完全由自己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定2023年12月20日(承租方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之日)为损失分界点:此前的合理损失由村集体承担70%,承租方承担30%;此后承租方继续投入的损失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辉县市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竞价公告,对外出租本村13.5亩空地。张某中标后,双方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经营儿童乐园,年租金40500元,租期4年,合同在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第一年租金40500元,随即进场施工,开展地面硬化、搭建游乐设施、建设配套用房等工作。2023年12月20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向张某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其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游乐场、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3日内自行改正、拆除硬化地面。

张某收到通知后未停止施工,后续行政部门先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案涉游乐场设施被强制拆除。张某认为村委会隐瞒土地性质导致合同无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剩余租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村委会返还张某剩余租金11250元,赔偿损失385000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责任如何划分?损失数额怎么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合同效力:案涉土地为农用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用途为经营儿童乐园(非农建设用途),且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村委会主张已口头告知张某土地性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抗辩不成立。

关于损失责任划分: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明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仍对外出租用于非农经营,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承租方,未审慎核实土地性质即承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在收到行政部门的整改通知后仍继续投资,属于自行扩大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损失数额:因游乐场已被拆除,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施工凭证等证据,酌定2023年12月20日前的合理损失为55万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判决村委会赔偿385000元,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辉县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租赁费11250元,并赔偿张某损失38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1387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租地前务必核实土地性质:无论是租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开展经营活动前一定要先到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土地规划用途、权属性质,确认土地能否用于拟经营的项目,不能仅凭出租方的口头承诺就盲目投资。如果是农用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才能用于非农建设,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租赁合同要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及报批责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清土地性质、租赁用途,以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任主体、费用承担和违约条款,一旦出现审批不通过的情况,可依据合同向对方追责。
  3. 收到行政整改通知后及时止损:如果在建设或经营过程中收到行政部门的整改、拆除通知,一定要第一时间停止施工和投资,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及时与出租方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尽快收集证据起诉维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投入,否则扩大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4. 不要轻信“备案=合法”:很多人以为村集体的土地租赁经过了“三资”备案、公开竞价就肯定合法,实际上备案只是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程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认定,只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哪怕备案了也是无效的。

此外,征和律所特别提示:如果遇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好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记录、沟通记录、行政文书等),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