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工头干活受伤工头不认账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14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跟着工头在工地干活受伤,工头主张自己只是带班的、和伤者不存在劳务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该怎么认定?工头到底要不要赔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1468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不能只听双方的口头说法,要结合施工由谁组织、工具设备由谁提供、报酬由谁发放、受伤后由谁垫付费用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如果是由某一方牵头组织工人干活、负责租赁施工工具、直接和工人结算报酬,哪怕他说自己只是“带班的”“工资只比别人高一点”,也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需要对工人在干活过程中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翟某不仅组织马某等工人施工,还自己租赁施工工具,马某受伤后也垫付了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判令翟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案外人张某丙将自己厂房的外墙加宽工程发包给翟某,翟某组织马某等多名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10月30日,施工过程中外墙突然坍塌,马某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先后住院治疗90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马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将翟某、两家涉案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翟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11000元后,还需赔偿64921.5元,两家公司不承担责任。
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只是帮张某丙带班的,马某是张某丙雇佣的,和自己不存在劳务关系,不该由他赔钱;还提出马某已经年逾八旬,不该支持误工费,一审程序违法等理由。
争议焦点
翟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翟某是否应当对马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翟某组织包括马某在内的工人做案涉外墙加固工程,施工工具是翟某租赁的,马某受伤后也是翟某垫付了部分费用,这些事实足以认定马某是给翟某提供劳务,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案涉外墙加固工程属于小型工程,不需要施工资质,翟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张某丙存在违规指挥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翟某承担8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误工费,马某确实是在干活的时候受的伤,说明他有劳动能力,一审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翟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翟某自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程序并不违法。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翟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146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给个人打零工的劳动者注意:
1. 干活前一定要问清楚谁是雇主、谁给发工资,最好能签个书面的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微信聊天、录音等方式留好证据,避免受伤后雇主和带班的互相推诿,没人认账;
2.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干活,要是因为自己不注意安全导致受伤,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3. 万一受伤了,要及时报警或者找工地负责人留证,保存好医疗记录、和雇主沟通的聊天记录、对方垫付费用的凭证等,方便后续维权。
二、承包工程的工头注意:
1. 如果只是帮别人带班、代发工资,一定要和雇主签好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自己的身份,保留好和雇主的沟通记录、工资转账记录,避免被当成雇主担责;
2. 组织工人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提前排查安全隐患,不然出了事故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 要是承包的是需要资质的建设工程,一定要以有资质的公司名义承接,或者提醒发包方发包给有资质的主体,不然可能要和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很多人以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要误工费了,其实不是的,只要你能证明自己确实在干活、有收入,哪怕超过60岁甚至70、80岁,受伤后一样可以主张误工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如果是小型不需要资质的维修加固工程,发包方发包给个人施工的,一般不需要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