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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走临时木梯受伤各方谁该赔?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15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场地使用临时无防护木梯摔倒受伤,场地所有权人(出租方)、业务发包方、雇主分别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151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覆盖劳务全流程,包括前往工作岗位的准备环节,若未履行安全教育、隐患排查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业务发包方即便将劳务作业承包给个人,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场地实际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未尽到隐患排查、风险提示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场地出租方若已将场地合法交付承租方,且已配备符合标准的基础安全设施、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对损害发生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提供劳务者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违规操作的,需按照过错程度自担相应损失,过错明显的可适当提高自担比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韩某甲受胡某雇佣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卫辉市某乙有限公司(物流公司,场地业主)出租的物流园区内,胡某从卫辉市某甲有限公司(快递公司,场地实际使用方)处承接分拣业务,按分拣车辆数量结算费用。2023年8月5日,韩某甲在工作期间,违规使用无防护的临时木梯上下平台,且一手提水瓶、一手持手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雇主胡某、场地出租方物流公司、业务发包方快递公司是否应对韩某甲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1. 胡某作为韩某甲的直接雇主,未履行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义务,且韩某甲前往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提供劳务的必要准备环节,胡某应承担40%的主要赔偿责任;2. 快递公司作为场地实际使用管理者,即便将分拣业务承包给胡某,也不能免除其安全管理义务,未尽到场地隐患排查、违规行为劝阻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3. 物流公司已将场地合法出租,且已配备符合标准的带扶手正规扶梯,未参与园区实际经营,对损害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4. 韩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使用无防护木梯且双手持物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过错程度较高,应自担40%的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关于胡某赔偿41611.3元、快递公司赔偿14152.83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的判项,改判韩某甲自担40%的损失,驳回韩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7民终1516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雇主而言:无论承接的是外包还是自营业务,雇佣人员时必须落实安全培训义务,定期排查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明确告知安全操作规范,建议优先为雇佣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自身赔偿风险。
  • 对业务发包方而言:切忌认为“劳务外包就能甩锅”,即便将作业承包给个人,也需承担场地安全管理义务,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主体,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划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劝阻违规操作行为。
  • 对场地出租方而言:出租场地时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归属,交付场地时确保基础安全设施(如扶梯、消防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留存好设施合格证明、交付凭证等证据,避免无责担责。
  • 对提供劳务的劳动者而言:工作时需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主动规避安全风险,切勿违规操作,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的,需自行承担不小比例的损失;若发生受伤事故,需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就医记录,便于后续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