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说好由发包方从工程款里扣工资给工人能直接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16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三方约定由第三人从欠付债务人的款项中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第三人要求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1628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三方说好“由第三方从欠债务人的钱里直接扣钱给自己”,第三方就成了新的债务人,欠的钱就可以直接找第三方要,但实际上这种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非债务转移。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明确作出了愿意承担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只是同意协助从欠原债务人的款项中代扣代付,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替原债务人还债,那么一旦第三人反悔不付钱,债权人只能找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直接起诉第三人。
本案中,周某仅同意从欠李某的工程款中扣除54000元支付给王某,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王某对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原在周某的项目上担任技术员,后转入李某从周某处分包的工地工作。经结算,李某共欠王某工资54000元、借款4218元。因周某尚欠李某工程款未结清,王某与李某协商,由周某在向李某支付工程款时直接将欠付王某的款项打给王某。
李某将该协商内容告知周某后,周某回复称“知道了”,同意从李某的工程款中扣除54000元支付给王某,但未提及4218元借款。后因李某欠付其他工人工资,相关工程款被总包单位直接扣除用于代发工资,周某认为其已不欠李某工程款,遂拒绝向王某付款。王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8218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三方关于由周某向王某支付54000元工资的约定,属于债务转移还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周某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债务转移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一是约定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是约定的参与主体,需明确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仅是履行辅助人。二是责任承担不同,债务转移后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需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的,仍由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案涉约定是王某与李某协商确定,周某仅系收到通知后同意从李某的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因此该约定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周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王某应向李某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豫07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162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若想让第三人直接承担债务,务必签订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要求第三人在协议中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某对某某的某笔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仅约定“从欠某某的款项中代扣代付”,否则一旦第三人反悔,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追偿,增加维权成本。
- 作为被要求代付款项的第三人,在收到类似通知或签署相关文件时,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如果只是愿意协助代扣代付,一定要注明“仅在欠付某某的款项范围内协助支付,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避免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承担额外的还款责任。
- 需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属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代付约定,若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总包单位负有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农民工遇到欠薪的,可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无需按照普通债务转移的规则认定,维权时要注意区分法律关系,选择最有利的路径。
- 此外,本案中王某主张的4218元借款因未纳入周某同意代付的范围,未得到法院支持,也提醒当事人在协商代付事项时,要明确代付的金额、款项性质等全部内容,避免约定不明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