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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投保人逾期缴保费合同就无效?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18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险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理赔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1866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逾期缴纳保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不能当然得到支持,需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行为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 若保险公司已出具正式保险单、明确载明缴费信息与被保险人/雇员清单,且已确认保费实收、开具对应发票的,视为保险公司已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逾期缴费为由拒赔。
  •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第三方保险平台之间关于保费缴纳时间、对账方式的内部约定或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已被纳入保单范围的实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仍应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 若保险公司未出具正式保单,也未作出任何承保意思表示,投保人确未按约定缴纳保费的,保险合同可能因未满足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新乡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保险平台,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投保人,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伤亡赔偿限额每人8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每人20万元,雇员清单包含某丙公司员工郭某。

2023年2月28日,郭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9级,某丙公司共向郭某支付医疗费、工伤赔偿款合计119035.37元。某丙公司向某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否因投保人逾期缴纳保费而未生效,某甲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观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某甲保险公司已出具正式保险单并生成保单号,保单明确载明缴费时间、缴费金额、雇员清单及工种信息,具备保险合同的核心要件。
  2. 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案涉保单已实际缴纳保费且保险公司已开具发票,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和发票的行为,系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3. 某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保费收缴纠纷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已纳入保单范围的实际被保险人某丙公司。
  4. 郭某的工种已明确记载于保单雇员清单中,其受伤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关于工种不符、理赔金额过高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甲保险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某丙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9035.3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1866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团体保险时,建议优先选择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投保,尽量减少多层代投、平台代缴的中间环节,避免因保费缴纳、保单信息传递差错引发理赔纠纷。投保后务必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保费发票,留存好投保沟通记录。
  2. 若确需通过第三方保险平台、人力资源公司投保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单出具、保费缴纳的时限与凭证要求,定期向保险公司核实保单效力与保费到账情况,不能仅以平台出具的投保凭证作为唯一依据。
  3. 发生保险事故后,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逾期缴保费”“投保主体不适格”“工种不符”等理由拒赔,被保险人可重点收集以下证据维权:一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雇员清单;二是保费缴纳凭证、保险公司确认保费到账的聊天记录或发票;三是员工工伤认定、赔偿支付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保险纠纷律师介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对保险公司而言,若将保费缴纳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应当在出具保单前严格履行保费核实义务,一旦出具正式保单且确认保费实收,即不得再以内部对账、投保人欠付其他保费等为由拒绝承担本案保险责任,与投保人的保费纠纷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事后又以“受伤员工工种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要求减少理赔金额,也未得到法院支持。征和律所特别提示,企业投保时务必仔细核对雇员清单中的姓名、工种等信息是否准确,避免因信息登记错误影响后续理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