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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归配偶但多年后才过户,债权人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1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配偶所有,但因房产设有抵押权未及时办理过户,等债权形成多年、抵押解除后才完成过户,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求撤销过户、恢复登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1980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房产过户发生在欠债之后,就能申请撤销,其实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二是该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

本案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于2012年,早于2014年的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属于债务人对个人财产的合法有权处分,并非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2023年的过户行为只是履行多年前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属于程序性行为,不构成新的财产处分,也不会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此外,案涉房产未及时过户是因为存在银行抵押,属于客观上无法办理,并非夫妻双方故意拖延逃避债务,且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 2012年9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张某乙名下的郑州市金水区一套房产归张某甲所有,因房产设有银行抵押权,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 2014年9月,张某乙为某企业的10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债务即为本案诉争债权。
  • 后续该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终由河南某丙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取得,2024年法院裁定变更该公司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 2023年10月,案涉房产的抵押贷款全部清偿,抵押登记注销,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产正式过户到张某甲名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早于债权形成2年,属于张某乙对个人财产的有权处分,2023年的过户只是履行既有分割义务,不属于新的财产处分行为,不会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其次,房产未及时过户是因存在抵押权的客观障碍,并非二人主观故意拖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甲与张某乙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故意;最后,仅凭债权转让公告不足以认定张某乙明知债权转让仍恶意转移财产。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债权人要求撤销《补充协议》、恢复房产登记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1980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放债前要核查财产权属全貌:接受自然人担保时,不仅要核查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还要了解担保人的婚姻状况、是否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财产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担保人提供配偶同意担保的书面声明,或者用无权属争议的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登记,避免出现财产“名存实亡”的风险。
  2. 行使撤销权要卡准时间节点: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才有可能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处分行为(如离婚分财产、赠与)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哪怕过户手续办理在欠债之后,也很难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撤销请求。
  3. “恶意串通”需扎实举证:不能仅凭猜测或者报纸公告就主张对方恶意,需收集债务人负债后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或者与受让人存在密切关系、故意拖延过户等直接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4. 离婚分财产要及时办理过户:若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己方所有,应尽早办理过户手续;如因贷款未清、抵押存在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务必留存好离婚协议、抵押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拖延,避免后续被债务人的债权人起诉追责。
  5. 未及时过户的过错责任需区分情况:如果是受让人主观故意拖延过户,导致债权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信赖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出借款项,受让人可能需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如因抵押、查封等客观障碍无法过户,则无需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