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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使用约定资源却被直接扣9%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20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采用特定资源则工程造价调整率为9%”,在发包人无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使用该资源、且条款未明确调整方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适用该条款扣减承包人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2029号生效判决分析: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只有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针对建设工程中的造价调整条款,若明确约定了适用前提(如使用特定资源、采用特定付款方式),主张适用该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发包人)必须举证证明前提条件已经满足;同时,造价调整条款必须明确调整方向(上调或下调)及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的不能直接作出对承包人不利的解释。

本案中,合同附件约定的9%造价调整率,适用前提是“承包人采用碧桂园资源”,但发包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使用了该资源,且其主张的“下浮9%”是基于保理支付方式的操作逻辑,本案既未采用保理支付,也未对工程价款进行上浮调整,因此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完全不成立,一审法院直接扣减9%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了承包人的全部欠付工程款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承接新乡某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工程价款暂定266万元,每月按进度支付80%工程款,余款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某劳务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双方分期核对的工程进度款合计1923591.96元,某置业公司已支付1534105.52元,尚欠389486.44元未付。因某置业公司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方式业务指引》中“若承包人采用碧桂园资源,则工程造价调整率为9%”的约定,直接从工程总价款中扣减9%(合计175046.86元),判决某置业公司仅需支付剩余工程款216363.16元。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从未使用碧桂园资源,不应扣减该部分款项。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9%造价调整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适用前提为承包人采用碧桂园资源。某置业公司主张该条款适用于保理支付方式下的价款下浮,但本案中工程价款并未因采用保理方式而上浮,欠付工程款也未约定采用保理方式支付,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并未成就,一审法院直接扣减9%工程款缺乏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新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89486.44元及利息(以389486.44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6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202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需仔细审查所有条款,包括附件内容。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会将造价扣减、付款限制等不利于承包人的条款放在合同附件中,承包人容易忽略。建议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审核主合同,也要对附件、补充协议等所有文件逐一审查,对模糊不清的条款(如“调整率”未明确上调/下调)要及时提出修改,明确约定适用条件、调整方向及计算方式。
  2. 发包人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以合同约定的某类条款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要求其出示条款适用条件已成就的证据,比如证明承包人使用了特定资源、采用了特定付款方式等,无证据支持的扣减要求可以直接拒绝。
  3. 发包人拖延结算时,承包人可凭进度资料直接起诉。很多发包人会以“未最终结算”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但如果双方已经对进度款、工程量进行了分期核对确认,承包人可以依据这些核对记录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无需等待发包人配合完成最终结算,避免无限期拖延。
  4. 欠付工程款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主张。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或者发包人拖延结算导致无法确定付款时间,承包人可以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