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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小产权房被一房二卖委托售房未收款也要退钱?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20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了村集体小产权房后发现被一房二卖,购房合同上盖的是村委会安置指挥部的公章,实际委托卖房的人主张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也没拿到购房款,购房人能要求他退还房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2051号生效判决解答:

哪怕购房合同上的盖章主体不是实际委托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是实际委托人委托他人出售的,且购房人支付了对应房款,实际委托人就需要向购房人承担合同责任;即便购房款被受托人(比如本案中的村委会)实际使用,只要受托人已经将该笔款项算作对委托人的欠款,就等同于委托人实际取得了购房款的对应权益,不能以“没拿到现金”为由拒绝承担退款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某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盖的是村委会安置指挥部的章,但结合公安询问笔录、通话录音、村委会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是申某某通过抵账取得后,委托村委会帮忙出售的,王某和申某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在房屋被一房二卖,王某拿不到房,申某某作为实际卖方,理应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新乡县某村建设安置社区过程中,因欠付工程款,村委会将多套房屋抵给施工方崔某某,崔某某又因欠申某某商砼款,将案涉5号楼中单元6层西户的小产权房抵给了申某某。2018年,申某某委托时任村书记的申某帮忙出售该房屋。王某经申某介绍购房,与村委会下设的安置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184800元全款。该笔房款被村委会用于公共开支,村委会向申某某出具了包含该笔房款在内的50余万元欠条。后王某发现案涉房屋被崔某某另行出售给他人,无法实际入住,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对各方的询问笔录、通话录音、村委会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足以认定申某某委托村委会出售案涉房屋的事实,虽然购房合同盖的是指挥部的章,但申某某作为实际委托人,与王某成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房屋被一房二卖,王某无法取得房屋,申某某应当承担退还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责任。村委会与王某签订退款协议,承诺退还198000元,属于债务加入,应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购房款184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村民委员会在19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申某某上诉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2051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小产权房购买风险极高,谨慎入手。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容易出现一房二卖、抵账纠纷、拆除风险等问题,且部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尽量避免购买小产权房。
  2. 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权属及卖方身份。不管是买商品房还是村集体房屋,都要先核实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不要仅看合同上的盖章或签字主体;对于委托售房的情况,一定要要求出具书面委托书,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及权属证明,避免后续出现各方推诿的情况。
  3. 遇一房二卖可同时向多方主张权利。如果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购房人不仅可以起诉合同上的盖章主体,还可以在有证据证明实际委托人的情况下,起诉实际委托人要求承担责任;如果有第三方承诺还款的,也可以一并起诉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留存所有交易证据至关重要。购房过程中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通话录音、对方出具的证明等材料都要妥善留存,这些都是后续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