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授权范围和期限与约定不符能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知民终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中,实际交付的授权区域、期限与双方事先约定不符,付款方能否要求退还授权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知民终10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如果提供授权的一方交付的授权范围、期限与约定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付款方有权要求退还对应比例的授权费用。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情节等因素,酌定合理的退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沁阳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种业公司)与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种业公司)经中间人刘某介绍,协商购买花生品种“易花0910”的生产经营权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沁阳种业公司支付48000元购买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授权区域为河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授权期限为终身制,河南种业公司收到款项后一周内办理完毕授权手续。
2024年8月19日,沁阳种业公司依约支付了48000元款项,但后续收到的授权协议及授权书中,载明的授权区域仅为河南省焦作市、新乡市、济源市、洛阳市,授权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与双方事先约定的内容严重不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沁阳种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48000元款项。
法院观点:双方口头达成的特许经营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河南种业公司未按约定的授权范围、期限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考虑到河南种业公司确已办理部分授权手续,法院酌定其退还部分费用。对于河南种业公司主张的另一花生品种授权费用纠纷,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合同关系,可另行起诉主张。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河南种业公司返还沁阳种业公司购买款40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知民终10号
-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知识产权类特许经营合同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授权标的、区域范围、期限、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 若通过中间人协商合作,要注意留存协商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等证据,必要时可要求中间人对约定内容进行书面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收到授权文件后要第一时间核对核心条款,若发现与约定不符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避免因长期未提异议被法院认定为默认变更合同内容;
- 涉及多个授权品种或多个合作项目的,要分别签订合同或明确区分各项目的权利义务,避免像本案中河南种业公司那样,将不同合同的纠纷混为一谈,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