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猝死未做尸检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0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在营运车辆使用过程中猝死,未进行尸检确定具体死因,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付的,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002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猝死未尸检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不能直接推定死亡属于自身疾病导致的免责情形,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各方责任:
- 索赔方的举证义务限于“其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只要提交了出警记录、死亡证明、报案记录、抢救记录等客观可获取的材料,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无需承担证明死因属于承保事故的全部举证义务;
- 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自身疾病等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导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未明确向索赔方提出尸检要求,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死因属于免责范围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营运货车的装卸货、上下车、等待装卸货等与车辆营运直接相关的过程,均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在此期间发生的外来性意外事故,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不能仅以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或无明显体表外伤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姜某系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营运货车的专职司机,该车辆在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5万元),保险范围包含装卸货物、上下车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同时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额20万元/座)及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司机保额10万元/座),保险期间均在有效期内。
2024年5月20日,姜某驾驶车辆前往某厂区卸货期间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行人员徐某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两家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出具出警证明记载报警人陈述姜某上车时踩空摔伤。姜某的配偶杨某作为受益人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姜某系自身疾病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完全确定姜某的死亡原因系承保事故还是自身疾病,符合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酌定姜某死亡与上车过程中受伤的因果关系比例为60%,判决某某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455987.78元,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70000元。两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杨某作为索赔方已提交出警证明、死亡证明等其客观上能够提供的全部材料,尽到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姜某系自身疾病死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未明确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家属未进行尸检符合我国“死者为大”的传统民俗,不具有过错。其次,姜某作为营运货车司机,取篷布、等待卸货均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意外的外来性并不等同于外伤性,即使无明显体表伤痕也不影响意外事故的认定。最终因杨某自愿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002号
-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方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完整留存报警记录、出警证明、抢救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等全部材料,提交理赔材料时要留存签收凭证或邮寄记录,确保能够证明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 若保险公司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应当由保险公司主动提出尸检申请并明确告知索赔方相应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未提出尸检要求,事后又以未做尸检、死因不明为由拒赔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对于营运车辆保险,“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仅包含车辆行驶状态,还包括装卸货、加水、维修、上下车、临时停放等与车辆营运直接相关的全过程,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车主或司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主张赔付。
- 遇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保险纠纷律师,梳理证据链、明确法律关系,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过时效或证据缺失导致维权不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