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病赔偿要按参与度打折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0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存在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经鉴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仅为40%-60%,侵权人能否主张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赔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068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存在的基础疾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即便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以此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为核心依据,而非受害人的体质或基础疾病状况。本案中王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其既往高血压病史仅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因素,与侵权行为的过错无关联,因此无需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新案例
2022年7月1日,焦作市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变道进入非机动车道,导致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电动车紧急刹车,随后被后方徐某驾驶的无号牌代步小型客车撞倒,造成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与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20天,经诊断为颅内出血等严重损伤,其本身有十余年高血压病史。徐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对王某颅内出血的参与度为40%-60%,主张仅按该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该主张,认定王某自身基础疾病不属于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事故起因、车辆实际管理情况,认定吕某承担60%责任、徐某承担40%责任,判决承保吕某车辆保险的平安某郑州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王某各项损失626971.67元,徐某赔偿王某297981.11元。二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8民终106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无需因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担心赔偿缩水:只要伤者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即便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有权主张全额赔偿。
2. 侵权方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需谨慎:该类鉴定意见并非法院裁判的必然依据,若案件符合最高法24号指导案例适用情形,鉴定费将由申请方自行承担,本案中徐某支出的5000元参与度鉴定费就未获法院支持,由其自行承担。
3. 外购药、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可合理主张:只要费用是治疗、康复所必需,有正规票据佐证,即便没有逐笔对应的医嘱,也可要求侵权方承担,本案中王某的外购药、坐厕椅费用均得到了法院全额支持。
4. 事故责任比例并非完全等同于赔偿比例:法院会结合事故起因、车辆性质、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赔偿比例,本案中虽然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但法院最终根据过错程度调整为吕某承担60%、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