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的赠送义务不履行,第三方代履行费用该谁担?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1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赠送安装、货物转移等附随义务,卖方未履行的,买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后产生的费用是否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该费用应当如何分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11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属于合同约定的“赠送”内容,只要明确纳入合同条款,就属于卖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非可单方决定是否履行的情谊行为,卖方未按约定履行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对于安装、移库这类具有人身依附性或者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债务,根据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
第三,若买方自身存在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且未就赠送义务的履行向卖方进行催告、未给予卖方合理履行期限,便自行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属于对自身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无权要求卖方全额承担代履行费用。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违约情况,酌定卖方承担60%的代履行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与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签订《工业品合同》,约定河南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采购货架等设备,总价款28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山东某公司赠送1650块货架层板并负责安装,且负责将老库区重型货架转移安装至新库房。
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某公司于2024年4月完成了主合同项下的货架交付与安装,但未履行赠送的层板安装、老库区货架移装义务。因河南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山东某公司于2024年12月起诉要求河南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山东某公司的诉请。
后因河南某公司承租的老厂房租期即将届满,其未与山东某公司就赠送义务的履行进行协商催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层板安装、货架移装等工作,共计支出费用196700元,遂起诉要求山东某公司全额承担该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赠送义务构成违约,河南某公司逾期付款亦构成违约,且其未催告山东某公司履行便自行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故酌定山东某公司按照60%的比例赔偿河南某公司损失118020元。河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东某公司已完成主合同义务,河南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且其在未与山东某公司就赠送义务履行顺序、期限达成合意,也未证明山东某公司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损害了山东某公司的履行期限利益,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11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同约定的“赠送”义务绝非“可做可不做”:只要赠送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条款,就属于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卖方不履行同样构成违约,买方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包括第三方代履行的费用。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将赠送内容的履行标准、履行期限、履行顺序等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先履行催告义务:如果遇到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买方应当首先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催告对方履行,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若对方在期限内仍不履行,再采取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等补救措施,避免因未催告导致自身被认定存在过错。
- 双方均违约时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即便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自身也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因自身违约导致损失无法全额获赔。如遇合同履行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避免扩大自身损失。
- 代履行费用应当符合合理标准: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签订书面合同,留存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且费用应当符合市场合理标准,否则可能因费用过高不被法院全额支持。
- 诉讼中申请鉴定需有必要性:本案中山东某公司曾申请对合同公章真伪进行鉴定,但因合同约定的赠送内容已被实际履行的事实佐证,法院认定鉴定无必要性未予准许,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