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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预结算单能不能当最终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2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分包中,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结算单能否作为已完工部分的最终结算依据?发包方以“未最终结算、应扣除拆除费”为由拒付剩余劳务费,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201号生效判决解答: 加盖劳务分包公司公章、且有授权项目经理签字的预结算单,若系双方对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和价款的共同确认,即便标注“预结算”字样,只要发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应扣款项、且长期不与施工方进行最终结算的,该预结算单可以作为已完工部分的付款依据。 本案中,焦作某劳务公司在预结算单上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其提交的备注“以结算为准”的结算单并无公司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且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应扣除的外架拆除费金额,也在施工完成后长期不与毋某做最终结算,因此法院认定预结算单载明的27万元为已完工劳务费总额,扣除已付的13.1万元后,剩余13.9万元应予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焦作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建设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及5号楼的外架搭设劳务,分包给毋某施工。

2023年1月18日,双方就已完工部分出具《工程量预结算单》,载明:外架劳务费总金额270000元,已支付26000元,本次应付150000元,剩余94000元;备注“预算员审核结果为准,帮工扣款不在此单”。该结算单上加盖了焦作某劳务公司公章,并有项目经理樊某签字确认。

诉讼中,焦作某劳务公司提交了另一张版本的预结算单,该单据上有毋某手写的“以结算为准”字样,但无焦作某劳务公司的盖章或项目经理签字。

截至起诉时,焦作某劳务公司累计向毋某支付劳务费131000元,剩余款项未付,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量预结算单》能否作为已完工劳务费的结算依据?焦作某劳务公司主张的“未最终结算、应扣除外架拆除费”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焦作某劳务公司将外架搭设劳务交由毋某施工,毋某已完工部分的费用,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款足额支付:

  1. 2023年1月18日的预结算单有公司公章、项目经理签字,系双方对已完工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提交的备注“以结算为准”的结算单,无公司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不足以推翻前述结算单的效力。
  2. 公司主张应扣除外架拆除费,但未举证证明外架拆除工作非毋某完成、以及应扣除的具体金额,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 公司虽抗辩称双方未最终结算,但在施工完成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始终不与毋某进行最终结算,有违诚信原则,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焦作某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毋某支付剩余劳务费139000元,驳回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20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明确“预结算”的性质,避免模糊约定:劳务分包双方在出具阶段性结算单据时,要明确单据的效力——如果是对已完工部分的最终结算,建议标注“本结算为截至[日期]已完工部分的最终价款,后续新增施工另行结算”;如果仅为初步预算,要明确“本单仅为预算参考,不作为最终付款依据,最终结算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结算单为准”,且双方均需在单据上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妥善保管结算凭证,形成证据链:施工方要尽量索要加盖对方公章、或有明确授权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原件;若只有照片、复印件,要注意留存双方沟通结算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施工日志、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佐证,避免孤证无法被法院采信。
  3. 发包方主张扣款需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发包方认为施工方未完成全部工作、存在质量问题或需扣除其他费用,一定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比如未完工的照片、第三方整改的凭证、扣款的计算依据等),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与施工方完成最终结算,长期拖延结算的,法院可能会采信施工方提交的结算凭证,由发包方承担不利后果。
  4. 明确结算与付款节点,降低维权成本:建议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阶段性结算的条件、付款时间,以及最终结算的期限和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一旦发包方拖欠款项,施工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快速维权,减少举证成本。
  5. 逾期付款利息需明确约定:本案中毋某主张的利息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双方未约定利息及付款期限。征和律所提醒,若施工方想要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若没有约定,也可以在结算单中明确付款期限,逾期未付的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