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跌入河道溺亡家属告城管局索赔30万 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2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醉酒后跌入天然河道溺亡,河道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274号生效判决解答:
天然河道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范畴,河道管理部门并非该条款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河道管理者的法定职责主要是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保护、水工程维护等,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河道管理部门在所有天然河道沿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
若事发河道的设施、护栏完好,管理者已尽到法定管理职责,对受害人溺亡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后靠近河道的危险性,自身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焦作市的史某(2004年出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朋友聚餐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88.75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次日凌晨,史某独自步行经过焦作市解放区黑河河段时不慎跌入河道溺亡。
史某的父母史某甲、吕某认为,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案涉河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城管局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二人对城管局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事发天然河道并非以公众为对象提供商业服务的场所,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的法定职责为河道整治、防洪排涝等,法律未明确要求其在河道边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措施,且案涉河道设施及两侧护栏均完好无损,城管局对史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274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天然河道、水库、野外池塘等水域不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者通常仅承担法定的河道管理职责,不对普通闯入者的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个人在靠近此类水域时应当尽到更高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饮酒后切勿靠近危险水域,避免发生意外。
- 若因河道设施损坏、管理者未尽到维护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受害人一方需举证证明管理者存在过错(如护栏断裂长期未修、施工后未恢复防护设施等),才有可能主张赔偿。
- 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酒局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更高。饮酒过程中不得劝酒、逼酒,对已经醉酒的同饮者应当妥善安置,通知其家属或护送回家,若放任醉酒者独自离开发生意外,同饮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即判决酒局组织者承担6%的责任,其他同饮者承担4%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