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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迟延交货且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买家能否解除合同?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3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家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且未实际取得待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33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买方已依约支付预付款,卖方多次承诺交货却未按期履行,经买方多次催告退款后仍未完成交货义务,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其次,卖方虽主张已通知买家验货,但其与上游供货商的采购合同已解除,未实际取得案涉货物的所有权,客观上无法完成交付义务,买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时,案涉货物为价格波动较大的电子产品,具有较强时效性,买方已另行向第三方采购所需货物,案涉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因此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2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华为设备,总价款4170900元,买方先付15%预付款,货到验完货后付剩余85%货款,交货时间根据原厂生产货期确定。

合同签订后,买方累计支付预付款725635元,卖方承诺2024年9月底前交付部分货物,但始终未交货。买方多次通过微信催告退款未果,后查明卖方因未向上游供货商支付足额货款,上游供货商已解除与卖方的采购合同并全额退还预付款,卖方实际未取得案涉货物所有权。买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否继续履行?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卖方存在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买方多次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其次,卖方与上游供货商的采购合同已解除,未取得案涉货物的所有权,客观上无法完成交付,买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此外,案涉货物为价格波动较大的电子产品,具有较强时效性,买方已另行向第三方采购案涉货物,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2024年9月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卖方返还买方货款72563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卖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33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签订时,建议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的触发条件,避免采用“根据原厂货期确定”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就迟延履行产生争议。
  2. 买方在支付预付款后,若发现卖方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形,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催告,固定催告证据,为后续主张合同解除、追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3. 作为卖方,应当确保在约定交货期内实际取得待交付货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避免因上游供应链问题导致无法交货,进而承担违约责任。若确实存在交货困难,应及时与买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避免损失扩大。
  4. 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实际损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标准,提示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合理匹配实际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