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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外签证单仅有现场负责人签字能算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3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合同外施工的工程量签证单仅有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未经过发包方确认,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签证单中列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能否单独计取?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38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工程量签证单的效力认定需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分包合同的约束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与分包方,与发包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只要签证单由分包方有权履行职务的现场负责人签署,且能够证明确属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外的新增施工内容,即便未经过发包方确认,也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分包方以其与发包方的内部约定对抗实际施工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合同外签证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非必然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心是用于购置更新安全防护用具、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的专项费用,若签证单仅列明对应工日、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前述专项支出的,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费用。

第三,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无证据证明存在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仅以对鉴定内容不认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最新案例

2019年,河南某某建设公司借用河南某某劳务公司资质,从某某工程总承包公司处承包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劳务作业后,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张某、王某,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项目清单范围外用工按计时工130元/个计算,以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2021年2月,双方就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完成结算,河南某某建设公司已付清对应工程款。后张某、王某提交2022年1月由河南某某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主张该部分合同外施工的工程款共计57万余元,河南某某建设公司以签证单仅为其向发包方申请补偿的内部文件、未经发包方确认、与已结算工程量重复、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等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核心争议为仅有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外签证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否计取、鉴定意见能否采信。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案涉签证单有河南某某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且该公司对签证单真实性无异议,其主张签证单为向发包方申请补偿的文件无证据佐证,同时其以与发包方的约定对抗张某、王某的主张违反合同相对性,故签证单可作为合同外工程量的结算依据;签证单中列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对应专项支出,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无程序违法情形,可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驳回张某、王某及河南某某建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河南某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王某工程款223897.44元及对应利息(利息以223897.4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3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项目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外增量工程、临时用工的签证流程、有权签字人、计价标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外施工内容,要及时要求合同约定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签证单,明确施工内容、工日/工程量、单价、施工时间,避免仅做口头约定,导致事后无法举证。

2. 签证单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若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类的费用,需在签证单中注明该费用属于合同约定文明施工范围外的新增支出,同时留存对应的采购凭证、费用明细、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避免因无法证明实际产生对应支出而不被法院采信。

3. 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针对性收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证据,仅以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为由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会额外增加诉讼成本。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签约双方,分包方不得以此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抗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义务,发包方也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