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没开发票买方可以不付逾期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3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前提下,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388号生效判决解答: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与支付货款对等的主给付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出卖人先开具发票”作为买受人付款的前提条件,否则买受人无权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本案中,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就“先开票后付款”作出明确约定,出卖人已完成钢筋交付义务且双方已办理结算,买受人理应在结算后及时支付货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工程公司承包某水利枢纽输水及灌区工程施工项目后,将其中倒虹吸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河南某劳务公司,王某系河南某劳务公司授权的案涉项目总负责人。
2023年11月起,高某按照王某及劳务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向案涉项目供应钢筋。2024年1月31日,王某与高某办理结算,确认高某供应钢筋总价款为1329707.9元。结算后,河南某劳务公司仅通过工作人员向高某支付100000元货款,剩余1229707.9元一直未付。
高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劳务公司、王某、河南某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河南某劳务公司、王某连带支付剩余货款1229707.9元及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河南某劳务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高某未开具发票、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利息部分。
法院观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开具发票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未将发票的开具明确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高某已经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交易相对方支付货款。在交易相对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高某有权依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主张的LPR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河南某劳务公司、王某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38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卖人而言:若交易中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在完成货物交付且双方结算后,即可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可依法主张按LPR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损失,无需因未开具发票而放弃利息主张;若买受人需要发票,可在收到货款后依法开具,也可协商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但需保留相关沟通证据。
- 对买受人而言:若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先票后款”,务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出卖人需先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在收到发票后X日内支付货款”,否则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或逾期利息;若出卖人拒不开具发票,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或向税务主管部门举报,但不得以此拒绝履行付款主义务。
- 此外,本案还涉及项目负责人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若项目负责人持有公司授权文件,或有证据证明其系公司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其出具结算单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若项目负责人个人明确承诺支付货款的,还可能构成债务加入,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