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装卸工装货时从货车摔下车上人员险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399号案例实务解读

装卸工装货时从货车摔下车上人员险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3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临时雇佣的装卸工人在货车装货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是否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399号生效判决分析: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通常仅覆盖被保险机动车的司机和乘客。本案中,文某是李某临时雇佣的装卸工人,其在货车始发地从事装货作业时从车上摔下受伤,既非案涉车辆的司机,也非乘客,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范畴,因此某某财产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无需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不少货车车主误以为只要是在车辆上发生的人员受伤都能走车上人员险,但实际上该险种的核心保障是车辆行驶、使用过程中司乘人员的意外风险,装卸工等临时作业人员的劳务受伤风险并不在其保障范围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系豫HK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2023年8月31日,李某临时雇佣的装卸工文某在某某橡胶工业公司装货时不慎从案涉车辆上摔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文某自身承担30%的过错责任,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为案涉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在某某人寿保险武陟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文某就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某人寿保险武陟营销服务部在安全生产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文某32500.17元,李某赔偿文某34534.19元,某某财产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责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文某属于车上人员,某某财产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临时雇佣的装卸工在装货过程中从货车上摔下受伤,是否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法院观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机动车保险单载明的承保险种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车上人员的定义范围明确,仅指被保险机动车车上的司机和乘客。

本案中,文某是李某雇佣的装卸人员,是在货车始发地进行装货时从车上摔下受伤,其既不是案涉车辆的司机,也不是乘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范畴,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负赔偿责任。李某主张扩大车上人员的范围,有违保险合同的本意,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8民终1399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车车主切勿混淆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车上人员责任险仅保障车辆司乘人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意外风险,若需要覆盖装卸工等临时雇佣人员的作业受伤风险,应另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本案中某某人寿保险承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就对文某的损失进行了赔付,有效分担了雇主的赔偿责任。
  2. 投保商业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章节,明确险种的保障对象与赔付条件,不要仅凭险种名称主观判断保障范围,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核心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争议。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若雇主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伤者可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雇主和保险公司,法院会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处理,无需分别诉讼。
  4.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好自身防护。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伤者自身存在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形,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中文某就因自身过错承担了30%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