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卸货时被砸伤多家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4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货车司机在卸货过程中于车下被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伤,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人员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多份商业保险并存时赔付顺序应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448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三类保险理赔范围的问题:对于货运车辆而言,“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并非仅指车辆行驶状态,而是包含装货、运输、卸货在内的全运营流程,货车司机在卸货过程中检查车辆、照看货物属于履行驾驶职务、使用车辆功能的范畴,因此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驾乘人员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含车辆行驶期间的意外,还包含驾乘人员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履行驾驶相关职务的临时停车期间的意外伤害,本案中司机检查车辆的行为属于履职行为,符合驾乘人员综合保险的理赔要求;雇主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明确将“为投保车辆装卸货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纳入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以存在第三人侵权为由拒赔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其可在赔付后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以此免除自身赔付责任。
第二,关于多份商业保险并存的赔付顺序问题:司法实践中会秉持最大化保护受害方、投保人利益的原则,优先赔付驾乘人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人身保障类险种,剩余符合理赔条件的损失再由雇主责任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自行承担。
第三,关于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中比例赔付、限缩理赔范围等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类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崔某系孟州市某某运输公司雇佣的货运司机,2024年1月27日,崔某驾驶案涉货车运输橡胶块至洛阳某厂区卸货,在车下检查车辆、照看卸货过程中,被车上掉落的橡胶块砸伤,先后住院治疗共计92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孟州市某某运输公司为案涉车辆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是在焦作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额10万元;二是在郑州某人身保险公司投保“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每人伤亡限额50万元、医疗限额5万元、住院津贴每日100元;三是在中原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伤亡限额50万元、医疗限额5万元。事故发生后,三家保险公司均以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崔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案涉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人员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 多份商业保险并存时的赔付顺序如何确定?
- 保险公司以存在第三人侵权为由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车辆为货运车辆,装货、运输、卸货是使用车辆的连续过程,车辆使用不应仅局限于行驶状态,崔某在照看卸货时受伤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崔某作为驾乘人员,在车辆停驶期间检查车辆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属于驾乘人员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雇主责任险明确约定承保装卸货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以存在第三人侵权为由拒赔违反保险法规定,其可在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多份商业保险并存时应优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先行赔付驾乘人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剩余部分由雇主责任险按责任比例赔付。最后,保险公司未就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家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焦作某财产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崔某10万元,郑州某人身保险公司在驾乘人员综合保险限额内赔付崔某58900元,中原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崔某139303.0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44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运企业投保商业险时,应仔细核对保险条款尤其是特别约定的理赔范围、免责情形,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并留存沟通记录、签字回执等证据,避免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条款约定为由拒赔。投保多份商业险时,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赔付顺序及保障范围,最大化分散经营风险。
2. 货车司机在装卸货、临时停车检查车辆等作业过程中,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如发生意外伤害,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证人联系方式,及时向雇主、保险公司报案,固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核心事实,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理赔。
3. 提供劳务者受害后,如存在多份商业保险、第三人侵权等多重救济途径的,可自主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求偿路径,无需先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以存在第三人侵权为由拒赔的,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4. 伤者提起诉讼时应全面梳理可主张的赔付项目,本案中崔某仅主张了驾乘人员综合保险的医疗及住院津贴赔付,未主张伤亡限额赔偿,属于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建议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所有保险的赔付范围,避免遗漏可获赔的项目,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