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出具工资欠条后能以职务行为为由拒付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5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工资欠条后,能否以自己系履行职务行为、上游发包方已结清工程款、农民工与上游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欠条载明的工资支付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508号生效判决解答:包工头无权以上述理由拒付欠付的工资。
第一,欠条是双方对劳务报酬结算后的书面约定,只要是包工头本人自愿签署、内容明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字方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金额、时间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包工头主张自己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具欠条时获得了用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用工单位事后对欠条内容进行了追认(比如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等),仅口头主张属于职务行为的,法院不会采信。
第三,包工头与上游发包方、分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无论上游是否结清款项,都不能对抗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的欠条效力。包工头不能以“上家没给我钱”为由,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四,包工头主张已经支付部分欠款的,必须提供对应的付款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农民工出具的收条、微信/支付宝转账备注等),没有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水利枢纽输水工程的总承包方河南某有限公司,将项目部分劳务合法分包给郓城某有限公司,郓城某有限公司又将木工劳务分包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将部分劳务转包给高某。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高某雇佣詹某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期间詹某曾与郓城某有限公司签订过《建筑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2024年4月5日,高某与詹某结算后,向詹某出具了欠付工资5000元的条据,承诺2024年6月1日前全部结清。到期后高某未付款,詹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支付5000元及利息。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欠条是初步核算凭证、已现金支付2000元、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总包单位未尽监管义务应担责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向詹某出具的欠付工资条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某主张的已付2000元、职务行为等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游主体之间的结算纠纷,与本案欠付詹某劳务费的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其付款责任的承担。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高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詹某劳务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50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民工务工时要强化证据意识:尽量与雇佣方签订书面协议,结算时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工资欠条,注明欠款金额、付款时间、欠款人身份信息并签字按手印;平时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工天确认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如果对方主张是代公司结算,一定要要求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降低维权难度。
- 包工头出具结算凭证需谨慎:如果是受用工单位委托与工人结算,一定要要求单位出具明确的授权文件,或者在结算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章,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向工人支付工资时务必留存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要让收款人出具收条,转账支付的要备注清楚款项用途和对应务工周期。
- 建设工程领域讨薪可多主体主张:如果是在建筑、市政、水利等工程领域务工遇到欠薪,除了向直接雇佣你的包工头主张权利,还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总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主张工资支付责任,总包单位负有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违法分包的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多主体追责更有利于快速拿到欠薪。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