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逾期返还没约定利息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5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返还,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的,承包人能不能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549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当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却逾期未返还的,即便双方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这是因为发包人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行为,会给承包人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属于法定的损失范畴,无需合同单独约定即可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焦作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将2022年焦桐高速焦作至温县段路面养护专项工程发包给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造价385万元,余下5%(即1925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2年,从交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2023年3月30日,案涉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2025年3月30日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某甲公司未向某乙公司返还质保金,某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192500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1. 某甲公司称其被列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名单,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2. 合同未约定质保金逾期利息,某甲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关于中止审理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告仅是告知相关企业可对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并非已裁定受理对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诉讼中止条件,本案无需中止。
关于逾期利息问题: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某甲公司未按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质保金,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质保金之日(即2025年3月30日)起算。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9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5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54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施工方而言,要注意留存工程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起算的相关证据,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向发包人主张返还质保金,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即便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返还的利息,也可以依法主张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针对实践中部分发包人以“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已被列入破产名单”为由拖延付款、要求中止诉讼的情况,要注意区分:只有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才应当中止;仅被列入破产申请的公告名单、尚未有法院受理裁定的,不构成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债权人可以继续通过诉讼、执行等程序主张权利,无需因对方的口头表述或非正式公告而拖延维权。
3.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质保金、工期、质量等多方面问题,证据材料繁杂,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