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围墙遭邻居阻拦称无宅基地证需先政府确权?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8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宅基地相邻方因修建围墙引发纠纷,一方以对方无单独宅基地使用权证为由主张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的,法院能否直接作为排除妨害纠纷受理并作出裁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860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宅基地相邻纠纷都必须先经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判断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排除妨害诉求的核心标准是双方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实质性权属争议。
如果双方有历史形成的调解协议、村集体决定,且一方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能够明确双方各自的使用范围的,即便一方未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也不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法院可直接作为排除妨害纠纷受理。若原告系在自身合法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施工,被告阻拦的行为构成对物权的妨害,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壬、谢某夫妇与李某甲均为河南沁阳某村村民,两家宅院前后相邻(李某壬家在南侧,李某甲家在北侧)。1993年,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宅基地使用范围达成《关于调整李某甲与李某乙青某宅基地的有关尺寸决定》,李某壬与李某甲父亲均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李某壬户于1995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尺寸与调解决定内容基本一致。
2024年,李某甲在距李某壬家北院墙北侧0.5米处开挖地基准备修建围墙,遭到李某壬、谢某阻拦。李某甲认为自己是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施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李某壬、谢某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李某甲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无权直接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否必须先经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李某甲要求排除妨害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的调解决定已对双方宅基地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双方均已按调整内容修建房屋,李某壬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与调解决定内容相互印证,双方均有明确的宅基地使用范围,不存在实质性权属争议。李某甲在自身合法使用范围内修建院墙,且开挖地基距离李某壬家北院墙0.5米,未侵害李某壬、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合法行使物权的行为。李某壬、谢某阻拦施工的行为构成妨害,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排除妨害纠纷范畴。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8民终86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壬、谢某不得阻止李某甲在距其北院墙北侧0.5米处修建围墙。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860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宅基地相邻纠纷并非都要先走行政确权程序:如果有村集体调解协议、历史使用记录、一方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能够明确双方使用范围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排除妨害,无需先申请政府确权,能大幅缩短维权周期。如果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使用权范围、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的,才需要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 妥善保管宅基地相关的历史文件:村集体的调解决定、宅基地划分协议、缴费凭证等文件,即便没有办理正式的使用权证,也可作为证明使用范围的重要证据。如原件遗失,要及时找村集体出具证明或调取存档,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受阻。本案中1993年的调解决定虽为复印件,但有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予以印证,才被法院采信。
- 相邻施工要恪守边界、兼顾邻里利益:修建围墙、房屋等设施时,要严格在自身使用范围内施工,同时要为邻居预留必要的排水、通行、修缮空间,避免因侵害相邻权引发纠纷。如本案中李某甲修建围墙距离对方院墙0.5米,未超出自身范围也未影响对方权益,才得到法院支持。
- 遇到宅基地纠纷可先固定证据再维权:如果遭到邻居阻拦施工,要及时通过拍照、录像、找村集体调解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可以委托律师发函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