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报酬单价有争议?委托人收结算未提异议算认可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8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口头约定过部分服务的报酬单价,但后续中介人报送结算价格时委托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哪个标准确定中介报酬?委托人能否以中介服务有瑕疵为由直接扣减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884号生效判决分析: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中介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要中介人促成了交易完成,委托人就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对报酬单价产生争议,法院会结合沟通记录、交易习惯、后续履行行为综合认定:若中介人向委托人报送了明确的结算明细(包含服务数量、单价、总金额),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的,会被视为以默示方式认可结算标准,后续再反悔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委托人主张中介服务有瑕疵要扣减报酬的,必须举证证明损失是中介人的过错直接导致,且损失实际发生,否则扣减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何某甲为李某介绍光伏发电板安装业务,2023年10月双方曾口头沟通部分品牌光伏板的中介提成单价:正某品牌180元/块、晶澳品牌200元/块、阳光品牌180元/块。何某甲累计为李某介绍8户安装业务,其中5户费用已结清,剩余3户未结算:王某家84块创维品牌光伏板、何某乙家68块晶澳品牌光伏板、何某丙家67块晶澳品牌光伏板。
2024年10月,何某甲先后通过当面沟通、微信发送的方式,两次向李某报送该3户的结算明细:创维品牌320元/块、晶澳品牌260元/块,总费用合计61980元,李某收到后均未提出异议。后何某甲索要报酬未果,将李某及某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报酬6198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按2023年10月约定的单价计算,且何某甲服务存在瑕疵应扣减费用。
争议焦点
- 案涉3户光伏板的中介报酬单价应当如何认定?
- 李某主张的服务瑕疵扣减费用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关于报酬单价:首先,李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告知过何某甲创维品牌的提成单价,其主张的创维单价无依据;其次,双方2023年10月沟通的晶澳单价为200元/块,但何某乙、何某丙家的晶澳光伏板实际安装时间为2023年12月,何某甲称因市场波动单价上涨符合行业常理;最重要的是,何某甲两次向李某报送明确的结算明细,李某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直至诉讼阶段才提出异议,明显有悖常理,因此一审按何某甲主张的单价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扣减费用:李某主张的打架纠纷、客户拉闸停电等损失,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何某甲的过错直接导致,因此对其扣减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某甲中介报酬61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李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884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中介合作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报酬计算标准、计价方式、价格调整条件、结算流程,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尤其是涉及多品类、多档次服务的,要把对应单价逐一列明,避免模糊表述。
- 委托人收到中介人发来的结算单、对账单后,若对金额、标准有异议,一定要在3-7天内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正式函件均可)明确提出异议,不要沉默拖延,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示认可结算内容,后续再反悔很难被采信。
- 中介人要注意留存全部沟通证据:包括报价记录、促成交易的凭证、结算沟通记录、对方确认的证据等,这些都是主张报酬的核心依据。本案中何某甲正是因为留存了两次报送结算的记录,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委托人如果认为中介服务有瑕疵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第一时间固定损失凭证、瑕疵与中介过错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能直接单方面扣减报酬,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双方可以协商扣减,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 开展业务时要明确合作相对方:本案中何某甲同时起诉了某新能源公司,但法院查明业务对接的都是李某个人,与公司无关,因此驳回了对公司的诉求。建议大家合作前先核实对方主体身份,起诉前准确确定被告,避免告错主体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