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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退伙协议能要回合伙投资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退伙协议,能否结合合伙人的退款行为、调解过程中的陈述认定退伙合意成立,进而要求返还剩余合伙投资款?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关联的合伙合同纠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98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不定期合伙,合伙人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伙合同的权利。退伙合意并非必须以书面协议形式作出,可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调解中的自认、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杨某自2022年4月起陆续向宋某转账退还投资款,且在2024年9月的警情调解过程中多次明确作出同意宋某撤回投资的意思表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宋某退伙达成合意,杨某应当向宋某退还剩余合伙投资款。此外,针对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但案件实际同时存在合伙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在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法律关系合并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合并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宋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经营石料厂生意,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约定合伙期限。2021年10月4日,宋某向杨某转账130000元作为合伙投资款,双方之间同时存在多笔民间借贷往来。后宋某主张其已退出合伙,要求杨某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借款,因协商未果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辩称双方合伙事务未进行清算,宋某未正式退伙,不应返还投资款,且宋某以民间借贷起诉,法院不应直接审理合伙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存在民间借贷和合伙合同两种法律关系,所涉款项均发生在同一主体之间,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效率,法院可对两种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其次,双方未约定合伙期限,属于不定期合伙,合伙人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伙合同。最后,杨某自2022年4月起陆续向宋某退还投资款共计55000元,且在2024年9月的警情调解中明确作出同意宋某撤回投资的意思表示,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宋某退伙达成合意,宋某最迟于2022年4月4日已退出合伙,杨某应向宋某返还剩余投资款75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宋某投资款75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自2024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980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合伙开展经营活动时,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出资比例、盈亏分担方式、退伙条件与流程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退伙时尽量签订书面退伙协议,明确退伙时间、合伙清算结果、款项支付时间与方式等内容;若无法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要注意留存协商退伙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退还投资款的转账凭证、沟通退伙事宜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于证明退伙合意的存在。
  3. 起诉时若无法准确判断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如分不清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可如实向法院陈述案件全部事实,由法院查明后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无需另行起诉。
  4. 调解过程中的陈述若构成自认,将会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参与调解时要注意表述的严谨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调解,避免因不当陈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