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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有借条起诉要求还款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0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提交借条主张还款,被告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实际为第三人出借且已清偿的,原告能否仅凭借条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042号生效判决分析:借条仅是证明借贷合意的债权凭证,并非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充分证据。根据民间借贷举证规则,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的,若被告提交了足以推翻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反证据,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真实存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何某乙仅持有借条未提交任何款项交付、催款记录等证据,何某甲提交的多份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王某甲且已清偿完毕,何某乙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何某甲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2月24日,何某甲向何某乙出具金额为148000元的借条一份。2025年1月,何某乙持该借条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以何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后未要回不符合常理为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何某甲承担还款责任。何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何某乙与何某甲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何某甲是否需向何某乙偿还案涉148000元借款。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乙仅提交借条作为证据,未提交任何款项交付、催款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借贷事实发生。何某甲申请的证人王某甲出庭证言,以及孙某、王某乙、李某的电话询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系王某甲通过何某乙介绍出借给何某甲,何某甲向何某乙出具借条仅因何某乙承诺为何某甲的该笔借款向王某甲承担代偿责任,且何某甲已将案涉借款全部清偿给实际出借人王某甲。同时何某乙庭审中关于款项来源、催款情况的陈述多次前后矛盾,可信度较低。在何某甲已提交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何某乙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何某甲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何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均由何某乙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104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出借人而言,不要认为持有借条就必然能胜诉,尤其是大额民间借贷,除了出具借条之外,一定要留存好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取款记录、证人证言、催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若双方是对前期债务结算后补打借条,一定要在借条中注明款项形成的原因、交付时间、结算依据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对于借款人而言,若被起诉要求还款,不要消极应诉,要积极收集相反证据,包括款项的实际来源、还款记录、证人证言、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只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逻辑链,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要注意,不要随意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具借条,即便存在担保、代偿等约定,也要明确书面约定性质,避免混淆法律关系惹上纠纷。
  3. 庭审陈述应当真实、一致,若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多次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将对该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信,进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