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遇交通事故停运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2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辆停运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停运损失的天数和计算标准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24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只要是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运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方应当赔偿。
其次,保险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属于格式免责条款,这类条款要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仅能提供投保人的签字,没有让投保人按照声明要求手书确认已知悉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就不能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停运损失。
最后,关于停运损失的天数,法院一般会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期间酌定,包括交警扣车、事故认定、复核的时间;停运损失的标准如果双方有争议,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准,保险公司不认可的必须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否则法院会采信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8日,刘某丁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路段时,与前方赵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货运性质)追尾相撞,造成刘某丁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丁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丁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货运车辆因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复核等原因无法运营,赵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刘某丁的继承人赔偿车辆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共计89720元。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偿,且停运天数过长、日停运损失标准过高,重置费用的鉴定费不应承担。
争议焦点
1. 赵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2. 一审认定的停运天数、标准是否合理?3. 未被采纳的重置费用鉴定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第一,案涉车辆为货运性质,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其主张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认定书最终确定耗时近四个月,一审酌定60天的合理停运期间并无不当。第二,日停运损失465元的标准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保险公司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应予采信。第三,保险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免责条款,虽有加黑加粗,但投保人仅在声明处签字,未按要求手书确认已知悉免责条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第四,重置费用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6500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124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营运车车主维权要点: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留存车辆行驶证(证明营运性质)、过往收入流水、交警扣车凭证、维修记录等材料,主张停运损失时要明确是“处理事故的合理期间”的损失;如果车辆因对方申请财产保全被扣押,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的方式申请置换车辆,避免停运损失扩大。如果双方对停运损失标准争议较大,尽量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容易被对方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认可。
- 保险公司合规要点:承保商业三者险时,必须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仅靠投保人在声明处签字,要按照投保人声明的要求,让投保人手书“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否则免责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鉴定费承担规则:不要误以为“鉴定请求没被法院支持就不用承担鉴定费”,只要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数额的必要合理支出,哪怕部分鉴定请求未被采纳,法院仍可能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鉴定费。但当事人也不要随意申请不必要的鉴定,避免自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 小吨位货车无需营运证也可主张停运损失:根据现行规定,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只要行驶证登记为货运性质,就可以主张停运损失,车主无需因没有营运证而不敢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