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因部分业主不同意无法施工,已付电梯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3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因单元内部分业主不同意导致电梯无法施工,牵头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能否解除?已支付的电梯首付款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37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加装电梯承揽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完成电梯安装并交付使用,若因业主内部意见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施工条件不具备、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若双方就合同解除及退款事宜已经协商一致,合同依法解除。
2. 电梯公司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与业主协商达成的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约定,对电梯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以“未经过公司同意”为由拒绝履行。
3. 合同解除后,电梯公司已经将定制的电梯另行处置使用、未产生全部损失的,无权要求业主承担全部定制费用,应当扣除合理损失后返还剩余已付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南某作为濮阳市某小区某单元的业主代表,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约定由电梯公司承揽该单元的电梯加装工程,合同总价33万元。协议签订后,南某等7户业主共同向电梯公司支付首付款7万元,电梯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
后因该单元部分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项目无法施工。南某与电梯公司的授权代理人谢某协商解除合同并退款,双方经沟通后达成一致:电梯公司返还南某电梯款6万元,扣除1万元作为前期投入损失。后电梯公司以谢某无退款授权、电梯为定制产品损失更大为由,拒绝履行退款约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南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
2. 电梯公司是否应当向南某返还6万元电梯款?
法院观点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案涉合同的目的是为单元住户加装室外电梯,现因单元住户就安装电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施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南某已与电梯公司授权代理人谢某就解除合同、退款事宜协商一致,故案涉合同应予解除。
第二,根据电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谢某作为案涉项目的代理人,在履约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由电梯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谢某同意返还6万元电梯款的约定对电梯公司有效。
第三,案涉电梯虽未安装在案涉小区,但已被电梯公司另行安装使用,未产生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扣除1万元作为前期投入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解除南某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南某电梯款6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137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方注意事项】牵头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先取得本单元全体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后再与电梯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业主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施工的,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电梯公司扣除已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后退还剩余款项”,避免后续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2. 【证据留存要点】无论是业主还是电梯公司,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协商内容(如合同变更、解除、退款金额等),都要留存好书面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若与对方项目负责人沟通达成一致,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确认,避免对方事后以“个人行为无授权”为由反悔。
3. 【电梯公司风险防控】电梯公司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比如是否有权同意解除合同、是否有权决定退款金额等,避免代理人越权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对于定制类承揽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定制部分的范围、损失计算标准,同时留存好定制、采购、施工投入的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损失索赔的依据。
4. 【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南某作为业主代表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南某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人,负责费用收集与管理,因此业主代表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单独起诉,无需全体业主共同参与诉讼,减少了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