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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承诺赠送的晾衣架和窗帘事后又要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4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装修公司主张的未写入书面合同的电动晾衣架、全屋窗帘等项目,属于赠送项目还是合同外增项?业主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407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装修项目属于赠送还是合同外增项,不能仅以是否在书面合同约定范围内为唯一标准,应当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装修公司的宣传承诺、交易习惯、合同约定的增项程序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装修公司曾明确作出赠送的意思表示,且未就该项目向业主履行报价、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等程序,业主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目属于赠送范畴的,应当认定为赠送项目,装修公司无权在事后反悔主张费用。

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增项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但案涉电动晾衣架和窗帘既未写入合同,也未签订补充协议,装修公司从未向业主发送过该两项的报价清单,结合装修公司曾提供效果图、经营者自认曾有赠送意向等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该两项属于赠送项目,业主无需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2月,马某与濮阳市华龙区某装饰门市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饰门市为马某装修房屋,总价款98000元,剩余8000元尾款待竣工验收后结算;同时约定施工中如有增项,需双方确认后另签补充合同。施工过程中,装饰门市为马某安装了电动晾衣架和全屋窗帘,但未就该两项向马某报价,也未签订补充合同。后因尾款支付产生争议,装饰门市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装修尾款8000元及电动晾衣架、窗帘费用共计359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装饰门市的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电动晾衣架和全屋窗帘属于装修公司赠送项目还是合同外增项,马某是否应当支付该3590元费用。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门市曾向马某提供窗帘和电动晾衣架的效果图,施工过程中从未向马某发送过该两项的费用清单,双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就该两项签订增项补充合同;且装饰门市经营者自认“本来是想在马某付清尾款时赠送该两项”。综合以上事实,应当认定案涉电动晾衣架和窗帘属于装饰门市承诺赠送的项目,其无权要求马某支付费用。关于8000元装修尾款,因马某自认已于2024年5月入住案涉房屋,依法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故马某仍需支付尾款;如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马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马某支付装修款8000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马某支付电动晾衣架和窗帘款3590元的判项;驳回濮阳市华龙区某装饰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1407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务必将装修公司口头承诺的所有赠送项目(如家电、窗帘、晾衣架、智能门锁等)明确写入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同时留存好宣传海报、沟通记录等证据,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事后装修公司反悔扯皮。
  2. 对于合同外的增项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增项的内容、材质、价格、工期等,切勿在未确认价格、未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就让装修公司施工,防止被乱收费。
  3. 装修公司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原则,承诺的赠送项目要依约兑现,不得事后反悔主张费用,否则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4. 此外需要注意:如果业主未经验收就擅自入住装修房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装修尾款;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能直接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部尾款,否则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