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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案后还能再起诉要遗漏的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4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当事人能否就同一项目再次起诉主张此前未提出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428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纠纷已经取得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若裁判文书已明确双方就该案无其他争执,当事人再次就同一项目提出未核算的工程款主张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属于前诉未涵盖的、应由相对方承担的费用;二是该费用不属于前诉中应当提出而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若无法举证证明上述事项,其诉请将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先后从宋某处承接龙城府11号楼、越秀城11号楼、七星社区7号楼三项建设工程清包工项目,三项工程纠纷分别经濮阳市两级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调解书,且裁判文书均明确双方就该案无其他争执。后杨某再次起诉,主张三项工程中遗漏的防护架费、外跨车库工程款、零散人工费及租赁费共计77629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杨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杨某就已结三项建设工程项目再次主张工程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1. 龙城府11号楼防护架费已在前诉生效判决中通过扣减15元/㎡单价的方式处理,双方对账单未显示另有防护架费约定,杨某无证据证明宋某同意另行承担该费用;2. 越秀城11号楼、七星社区7号楼工程款均已通过调解结案,调解书明确双方无其他争执,杨某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费用属于调解未涵盖的费用,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外跨车库施工约定及相关费用承担约定。

裁判结果: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豫09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142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纠纷起诉时务必全面梳理诉讼请求,对于已产生的工程款、增项费用、违约金、利息等主张要一并提出,若调解结案,需仔细核对调解书中“双方无其他争执”等表述的适用范围,若确实存在未核算的费用,应在调解中明确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避免后续维权受阻。
  2. 若确实发现前诉中存在遗漏的工程款,需先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相对方承担的书面材料、实际施工或产生费用的凭证、该费用未纳入前诉结算范围的证明等,优先通过再审程序主张,而非直接另行起诉。
  3. 实践中不少施工方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承接工程,无书面结算凭证,建议施工过程中及时留存所有工程变更、费用协商的书面记录,对账单、结算单需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