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货没约定付款时间,催款后对方一直拖着不还,起诉算超过诉讼时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4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多次催款但债务人仅以质量问题、需落实等理由拖延,未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441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做生意图省事,不签书面合同,也不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事后催款对方一直打太极,就担心过了诉讼时效要不回钱。其实对于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关系,诉讼时效并非从送货之日起直接计算,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
- 如果债权人催款时明确给出了付款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3年;
- 如果债务人在第一次被催款时就明确表示“不付款”,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的次日起计算3年。
但如果债务人只是以质量问题、需要核实、正在筹钱等理由拖延,从未明确作出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法律上会认定债权人尚不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多次催款,对方仅提出质量异议、表示需要落实,从未明确拒绝付款,因此即便时隔多年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起,濮阳某化工公司与郑州某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开展液化天然气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交易习惯为:化工公司供货后将供货清单发给科技公司业务员邱某,科技公司核实无误后支付货款。
2019年4月2日,化工公司供应22.52吨液化天然气,货款合计86750元。后续化工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催款,邱某仅以“液质有问题,对方没给我付款”“我落实一下”等理由回应,从未明确表示拒绝付款,后期甚至删除了化工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好友。
经查,某科技公司是闫某持股100%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11月7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未书面通知化工公司清算事宜。2024年9月,化工公司起诉邱某、闫某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闫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科技公司不是买方等理由抗辩。一审法院判决闫某支付货款及利息,闫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 案涉货款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闫某是否应当承担货款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1. 诉讼时效方面: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债务人仅以质量问题、需落实等理由拖延,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法确定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2. 责任承担方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过往交易模式,可以认定化工公司与科技公司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闫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化工公司货款8675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144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易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产生争议;如果确实未签订书面合同,务必留存好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买卖关系和债权金额。
- 催款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若对方长期拖延付款,建议及时通过发送正式催款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增加诉讼风险。即便未约定付款期限,也建议定期留存催款记录,固定债权事实。
- 若发现债务公司已经注销,不要直接放弃债权:可先调取公司清算档案,若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可起诉清算组成员(通常为股东)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若债务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可直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要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 在此也提醒企业经营者,不要试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却不通知债权人、违法注销公司的,最终股东反而要自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得不偿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