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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怎么定?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33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合同继续承租,出租方与承租方对租金标准各执一词,法院会按照什么标准认定应付租金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3372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无书面约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司法实践中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交易习惯、原合同标准」的裁判逻辑: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就租金标准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合意,主张约定成立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合意的,通常会参考上一租赁周期的租金标准,结合出租人提出的调整幅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同地段市场行情综合判定。本案中谷某某主张年租金15000元仅为单方陈述,未提交任何与某某招待所协商一致的聊天记录、书面确认等证据,而某某招待所提出的36000元年租金低于原转租合同的40000元标准,属于合理下调,因此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谷某某从案外人某某公司处承租案涉4间房屋,原转租合同约定租期至2023年8月14日,年租金为40000元。2023年8月1日,某某公司与房屋产权方某某招待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谷某某直接向某某招待所继续承租房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双方就租金标准产生争议:谷某某主张其2025年1月支付的15000元是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的全年租金,后续年租金应按市场行情25000元计算;某某招待所主张双方约定年租金为36000元,谷某某已付15000元仅为部分租金,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谷某某支付欠付租金并腾房。

法院观点:首先,谷某某与某某招待所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其次,关于租金标准,谷某某原转租合同年租金为40000元,某某招待所主动降至36000元符合合理范围,谷某某主张年租金15000元或25000元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因此对年36000元的租金标准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案涉房屋,支付欠付租金49500元,并按照月租金3000元标准支付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二审法院驳回谷某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3372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租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一定要及时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期限、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一旦涉诉无据可依。
2. 支付租金时,务必在转账备注、收据中明确标注租金对应的租期,避免双方对已付租金覆盖的期间产生争议,本案中谷某某支付的15000元未标注租期,导致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全年租金。
3. 若主张租金标准调整,务必留存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书面确认函、协商录音等,仅单方主张租金符合市场行情但无双方合意证据的,法院很难采信。
4. 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若有长期承租需求,一定要尽快签订固定期限租赁合同,避免出租人随时解约造成经营损失。
5. 若同一诉讼涉及多套房屋的不同法律关系诉求,法院可能会要求分案处理,本案中某某招待所主张的另外2间房屋占有使用费、物品腾退诉求因与本案租赁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梳理清楚各项诉求对应的法律关系,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