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超过约定质量异议期提质量问题还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约定了质量异议期限,定作人逾期提出质量异议的,能否再以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768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承揽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质量异议期限等内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其次,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定作人此后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即便定作人主张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约定异议期过短,若定作人自身未尽到合理检验义务,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质量问题系定作人自身提供的图纸、技术指示错误导致的,定作人更无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
此外,关于承揽合同是否适用质量异议期规则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承揽合同编虽未直接规定检验通知期间,但明确承揽合同内容可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且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关于检验期的规则,因此当事人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合法有效,定作人无权以承揽合同不适用检验期为由否定约定的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公司,定作人)与濮阳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某公司,名义承揽人,实际为殷某借用资质签订)签订《抽油泵配件购销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按照烟台某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四种型号的抽油泵柱塞,总加工费77600元;合同约定质量验收标准为APISpec118标准及买方图纸,质量异议期为工厂发货后60天内,质量保证期为发货之日起12个月。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四种型号柱塞的图纸外径公差标注不一致(其中三种标注为0/-0.0005,一种标注为0/-0.005),遂通过微信向烟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核实,田某甲明确回复“直接按照0.0005处理吧”,承揽人即按该指示委托第三方机械公司加工。
2023年12月8日,案涉柱塞按烟台某公司指示发至青岛港口,烟台某公司收货后仅进行外观检查,未对尺寸、质量进行专业检测。2024年4月1日,烟台某公司以海外客户反馈柱塞未预留0.005间隙、无法与第三方生产的泵筒配套为由,向承揽人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退还全部加工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并赔偿运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案涉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质为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承揽人已就图纸公差不一致的问题及时征询定作人意见,系严格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加工,不存在质量违约行为;定作人未举证证明其曾明确告知承揽人需预留0.005间隙,主张柱塞存在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
- 合同约定的60天质量异议期合法有效,定作人逾期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案涉柱塞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 定作人对殷某借用资质、委托第三方加工的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主张承揽人违法转包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柱塞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准许定作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作人烟台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9民终768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承揽合同履行中,无论是定作人还是承揽人,均应当强化证据意识与风险防控意识,避免因自身疏漏承担不利后果:
对定作人而言:
- 第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合理约定质量异议期,对于结构复杂、需安装调试或出口运输周期长的定作物,建议明确区分外观瑕疵异议期与隐蔽瑕疵异议期,预留充足的检验时间,避免因异议期过短导致权利灭失。
- 第二,提供图纸、技术参数、加工要求时务必安排专业人员核实准确,对承揽人提出的图纸疑问、参数异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函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回复并固定证据,避免因自身指示错误造成损失。
- 第三,收到定作物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承揽人,切勿怠于行使检验权利。
- 第四,若发现承揽人存在借用资质、擅自转包主要工作等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若默认该行为则后续无权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承揽人而言:
- 第一,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后,应当及时核查合理性与一致性,发现疑问或不合理之处务必书面通知定作人确认,严格按照定作人确认后的要求加工,避免后续承担质量责任。
- 第二,若需借用资质、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应当提前明确告知定作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留存沟通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转包。
- 第三,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明确告知定作人检验期限与检验方式,督促其及时检验,必要时可要求定作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此外,关于质量鉴定申请的问题,并非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就必须准许,若现有证据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准许,当事人应当注重提前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而非依赖鉴定程序查明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