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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宿舍取暖一氧化碳中毒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内,使用从车间带出的生产用火桶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伤残鉴定申请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897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属于健康权侵权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工伤保险纠纷,因为事故发生在员工下班后的休息时段、宿舍非工作场所,不属于履行工作任务的范畴。针对责任划分问题,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木工行业,对明火取暖不通风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具备充分认知,自身未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承担70%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生产区域的用火桶管理不到位,未对员工将生产用明火工具带入生活区的风险进行防范,也未在宿舍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与安全教育,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的次要责任。针对鉴定程序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对当事人的伤残、三期等鉴定申请进行处理确有不当,但未达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程度,基于二审程序定位,对二审阶段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当事人可就伤残赔偿等未处理的诉请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张某甲入职濮阳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居住在甲公司免费提供的员工宿舍内。2023年12月20日晚,因天气寒冷,张某甲将甲公司车间用于生产的明火桶带回宿舍,点燃木材取暖,期间未开窗通风,次日早上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在清丰、商丘、郑州、北京多地医院就诊,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迟发性脑病等,累计住院100天,支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一审诉讼中,张某甲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同时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酌定张某甲自行承担70%责任,甲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40898.04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甲主张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一审未启动鉴定程序违法,要求二审进行鉴定并改判;甲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应走工伤程序,张某甲系自身违规用火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改判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涉案火桶系张某甲从生产车间带至宿舍使用,结合事故发生在下班后休息时段的事实,改认定本案为健康权纠纷,认为一审未准许鉴定虽有不当但不构成严重程序违法,责任比例划分符合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897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劳动者群体:
1. 冬季取暖务必使用合规的电暖器、空调等设备,严禁在密闭空间内使用炭火、木材等明火取暖,使用燃气热水器等设备时也要保持通风,避免一氧化碳中毒风险;
2. 若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内发生人身损害,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留存就医记录、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3. 诉讼中需要申请伤残、三期等司法鉴定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若法院不准许鉴定,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法院说明理由,避免二审阶段因程序限制无法启动鉴定;若本案中张某甲后续确有伤残等损害结果,可就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未处理的诉请另行提起诉讼。

二、针对用人单位群体:
1. 为员工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冬季配备合规的取暖设施,从源头上避免员工自行使用明火取暖的需求;
2. 完善厂区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生产用的明火工具、易燃物等进行专人管理,严禁员工将生产用危险物品带入生活区,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巡查;
3. 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在厂区、宿舍等区域张贴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留存好培训签到表、带时间水印的警示标识张贴照片等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4. 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可投保员工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用工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风险。

此外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司宿舍的损害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