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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发微信费用明细定作人不提异议能直接当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13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通过微信向定作人发送载有作业项目、规格、时长、金额等具体明细的费用结算单,定作人长期未对明细内容提出实质异议的,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承揽报酬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1371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持肯定态度。首先,承揽人发送的结算明细明确载明了核心交易信息,符合结算文件的形式要求;其次,定作人在收到结算明细后,仅询问已付款是否扣除、以与第三方结算未完成等理由拖延付款,未对结算明细的项目、金额等实质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定作人以默示方式认可结算明细的效力;第三,定作人在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二审才以“双方未结算、明细依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吴某高从安徽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河南某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后,将其中的吊装作业交由尚某强完成,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作业过程中,吴某高及现场负责人均在吊运工票上签字确认作业情况。2023年8月,尚某强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吴某高发送载有作业日期、吊车型号、时长、单价、总金额的费用明细表格,合计费用160900元,吴某高收到后仅询问“是否包含已付的2万元”,未对明细的金额、项目提出任何实质异议,仅以和发包方结算未完成为由拖延付款。后尚某强起诉要求吴某高支付剩余1409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尚某强诉请,吴某高以“双方未结算、费用明细依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尚某强与吴某高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尚某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吊运工票可以相互印证结算明细的真实性;吴某高收到载有明确明细的费用结算表后,未对实质内容提出异议,仅以与第三方结算未完成拖延付款,应当视为其对结算金额的认可;安徽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尚某强无直接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驳回吴某高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吴某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某强吊车费用140900元及相应利息(以140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137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承揽人提示:一是作业过程中务必留存好经定作人或其授权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票、作业单、验收单等原始凭证,作为结算的核心基础依据;二是结算时尽量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向定作人发送载明具体明细的结算文件,并明确备注“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结算内容”,进一步强化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三是定作人以与第三方的结算纠纷为由拖延付款的,要及时固定催款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 对定作人提示:一是收到承揽人的结算文件后,如对项目、金额、质量等有异议,务必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具体异议内容及相应依据,避免长期不回复被法院推定为认可结算内容;二是不得以自己与第三方的结算纠纷作为拒付承揽报酬的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与第三方的纠纷不能对抗承揽人的合法付款请求;三是尽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报酬标准、结算流程、付款时间、质量验收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此外,本案中尚某强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未获支持,征和律所特别提示:承揽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相对方,避免维权对象错误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