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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主张鉴定意见有误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14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以鉴定意见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主张推翻鉴定结论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1408号生效判决解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仅以“鉴定意见认定事实错误”“结论有误”等笼统理由提出异议,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予采信情形的,法院不会支持其推翻鉴定意见的主张,仍会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许昌某医院虽上诉主张鉴定意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包括入院时间认定偏差、呼吸道管理不及时的结论有误、鉴定事项变更导致鉴定不严谨等,但均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有效证据,也无法证明鉴定机构存在无资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未采纳其上诉主张,采信了案涉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2021年7月,窦某(死者)因需更换胃管两次前往许昌某医院门诊就诊,当日晚因出现烦躁、呼吸困难等症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包含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可能等,经抢救后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后窦某转至郑州某医院治疗,最终于2021年7月14日病故。

窦某的近亲属杨某(配偶)、窦某(子)、窦某(女)认为许昌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将医院及承保医疗机构责任险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

一审中,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许昌某医院对窦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窦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一审法院据此酌定许昌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40万元,许昌某医院赔偿剩余105059.39元。

许昌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鉴定意见认定事实错误、结论有误,不应采信,具体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对入院时间认定错误、认定呼吸道管理欠及时缺乏事实依据、鉴定事项变更导致鉴定不严谨等,同时提出一审护理费计算存在笔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许昌某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笔误问题,一审法院已予以补正,不再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1408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患者一方而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司法鉴定意见是该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建议患者家属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资料,避免病历被篡改;起诉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尽量选择双方共同选定或法院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仅以口头方式提出笼统异议难以被法院采纳。
  2.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及病历书写,避免因病历不规范、诊疗行为不符合规范被认定存在过错。若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收集证据,例如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仅以“事实认定错误”“结论不公”等模糊理由上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此外,本案还涉及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患者一方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如“未在发现期内主张不予赔付”)进行抗辩的,若其无法证明已就该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