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了发包方不认工程量?有盖章的进度表能当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7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持有的加盖发包人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完成进度表,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已完工程量的结算依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恶意串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763号生效判决分析:加盖发包人公章且有其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完成进度表,属于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书面凭证,依法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核心依据。
发包人主张进度表无效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印章伪造、签字人无授权等情形,仅以单方陈述、与第三方的结算文件或自行测算的工程量为由否定进度表效力的,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若发包人在承包人退场后,未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就擅自安排第三方进场继续施工并实际使用工程的,依法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再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质量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长葛市某丙置业有限公司将长葛某丙瑞和苑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河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双方约定合同固定总价1475万元。2021年12月,某甲公司与河南某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其中风管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约定单价为137元/平方米(含税),李某作为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施工期间,双方先后于2021年12月、2022年4月、2022年5月签署三份《工程完成进度表》,均加盖某甲公司公章并有李某签字,确认某乙公司累计完成工程量3240.45平方米。某甲公司仅于2021年12月支付工程款99503元,后续未再付款。2022年11月某乙公司退场后,某甲公司另行委托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
后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4438.65元及利息,长葛市某丙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甲公司反诉称某乙公司实际施工量仅1365平方米,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已超付工程款77174.5元,要求某乙公司返还。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乙公司的工程款诉求,驳回某甲公司反诉请求,某甲公司不服,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应如何认定,《工程完成进度表》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某甲公司主张的质量损失、超付工程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工程量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工程完成进度表》均有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某甲公司一审中已认可李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其主张李某与某乙公司恶意串通、私刻印章,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故进度表应当视为某甲公司对已完工程量的认可,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某甲公司提交的其与发包方、第三方的结算材料,对某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足以否定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
- 关于质量异议:某乙公司退场后,某甲公司未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就直接安排第三方进场继续施工并实际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损失的,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主张的税费承担问题,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代某乙公司缴纳相关税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关于一审程序:一审庭审中已当庭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某乙公司撤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一审法院已作出裁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豫10民终7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20元,由上诉人河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76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要及时固定工程量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工程量核算复杂,施工方务必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进度确认等书面手续,文件上要尽量加盖对方公章或有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避免口头约定。如果对方拒绝签字盖章,要通过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现场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防止事后对方不认账导致工程款难以追索。
- 发包方要规范项目管理:发包方应当明确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权限作出明确约定并告知施工方,避免因管理混乱导致被越权代表。如果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留存送达凭证和沟通记录,不要擅自拆除已完工程或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丧失质量异议的权利。
- “恶意串通”主张需有充分证据:实践中很多发包方为了拒付工程款,动辄主张施工方与项目负责人恶意串通,但法院对该事实的审查标准非常严格,主张方必须提供直接证据(比如双方串通的聊天记录、利益输送的转账凭证等),仅以单价偏高、工程量不符等主观推测为由主张的,几乎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可能因虚假陈述被处罚。
- 明确约定税费承担规则:本案中某甲公司提出的税费主张因未提供代付证据未被支持,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是否含税、税率多少、开票时间、税费承担主体等内容,避免后续因税费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