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全部拆迁安置房赠与孙子其他继承人能要回份额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7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老人将拆迁获得的全部安置房屋赠与孙辈,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分割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775号生效判决分析:
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以赠与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为核心前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仅能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若擅自处分属于他人的共有财产,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拆迁安置房相关的继承纠纷中,拆迁安置房往往并非必然归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或夫妻共有,应当先通过析产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再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生前将全部安置房屋赠与他人的,仅对其自身享有的份额部分赠与有效;其他共有人及继承人享有的份额被擅自处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要求分割对应份额。
本案中,案涉21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屋系杨某、苏某己、苏某乙三人共同享有,每人各占70平方米份额。苏某己去世后,其70平方米份额作为遗产发生继承,杨某仅能处分自身享有的93.33平方米(自身70平方米+继承苏某己的23.33平方米),其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子的行为,超出其份额的部分无效,苏某甲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苏某己遗产中属于自己的23.33平方米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与苏某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苏某戊、苏某丙、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丁五名子女。苏某己于2015年12月16日去世。2010年8月,杨某与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面积210平方米,对应安置房2套。
2021年,杨某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委托孙子苏某庚办理安置房相关手续,并表示将两套安置房屋赠与苏某庚,后续苏某庚办理了回迁安置结算手续并补交了房屋差价款。2022年7月杨某去世后,苏某甲因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主张案涉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均属于杨某遗产,要求依法继承。苏某乙抗辩案涉房屋已由杨某赠与孙子,不属于遗产范围。
争议焦点
1. 苏某乙是否享有继承权;2. 杨某将全部拆迁安置房屋赠与孙子的行为是否有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杨某遗产范围。
法院观点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被拆迁房屋由杨某、苏某己、苏某乙共同居住,三人均为被安置对象,故210平方米安置房屋应由三人共同享有,每人各享有70平方米份额。苏某己去世后,其享有的70平方米份额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因苏某戊已书面放弃继承苏某己遗产,苏某丙、苏某丁在一审中明确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故苏某己的70平方米份额由杨某、苏某甲、苏某乙各继承23.33平方米。
杨某生前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苏某庚的行为,仅能处分其自身享有的93.33平方米(70平方米+23.33平方米),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苏某甲有权继承苏某己遗产中属于自己的23.33平方米份额。关于拆迁补偿款部分,一审结合社区证明认定杨某与苏某乙共同生活,酌定扣除生活费后分割的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苏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某甲遗产分割款343942.5元;
-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 苏某甲继承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案涉两套房屋中23.33平方米的权利;
- 驳回苏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775号
-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老人处分财产前需先析产明权。拆迁安置房往往涉及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多重共有关系,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必然属于个人财产。赠与财产前应当先明确自身享有的份额,仅处分个人份额部分,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赠与部分无效,引发家庭纠纷。
- 继承人发现共有遗产被擅自处分时应及时维权。若发现其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遗产的,要及时收集拆迁安置协议、共有关系证明、赠与行为证据等材料,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既判力。本案中苏某甲以《家庭关系分约》主张苏某乙无继承权,但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苏某乙享有继承权,在无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情况下,该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涉及继承权争议的,应在前案审理阶段充分举证,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 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影响遗产分割及生活费扣除认定。实务中,社区出具的共同生活证明往往会被法院作为认定赡养情况的重要参考,主张已尽赡养义务的一方应留存好支付赡养费、照顾老人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