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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材料款谁来还?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民终10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向建材供应商采购工程材料并拖欠货款的,项目总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货款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民终1012号生效判决解答:建筑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采购材料产生的债务,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责任主体: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采购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存在法律明确规定总承包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否则供应商仅能向买卖合同相对方(即实际施工人)主张货款,无权要求总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案涉材料明细单仅由实际施工人张某及其雇佣的现场管理员许某签字,未加盖总承包方阜阳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或项目专用章,也无证据证明张某、许某取得了总承包方的采购授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仅为张某,付款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真实案例

2024年,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漯河某地产项目供应工程材料,先后形成两份材料统计明细单:第一份由现场管理人员许某签字确认货款61750元,第二份由许某标注收货情况后,实际施工人张某签字确认货款70000元(含增加的电线电箱款25000元),以上货款合计131750元。

经查,案涉项目由阜阳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分包给张某个人,许某系张某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因货款长期拖欠未付,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将张某、阜阳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许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欠付货款131750元事实清楚,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阜阳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许某仅为张某雇佣的收货人员,均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故判决张某支付货款1317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对其他主体的诉讼请求。

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阜阳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人拖欠的材料款承担连带责任,许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代理后果应由总承包方承担。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材料明细单未加盖总承包方印章,也无证据证明张某、许某具有总承包方的采购授权,合同相对方应为张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1民终101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材供应商向工程项目供货时,务必先核实签约主体的身份与权限:若对方主张是总承包方工作人员,需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总承包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由个人签字导致后续追偿困难。
  2. 若确需与实际施工人个人合作,建议尽量争取总承包方在供货协议、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或者要求总承包方出具同意代付货款的书面承诺,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拓宽后续追偿路径。
  3. 对于现场人员的收货签字,要注意留存对方身份的证明材料,同时定期与实际施工人、总承包方对账,固定供货数量、欠款金额的证据,避免后续对货款金额产生争议。
  4. 此外,本案中法院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裁判规则。若供应商希望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避免后续因举证损失难度大而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