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买卖合同怎么认定交易主体?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民终10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交易的买受人主体?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民终1067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无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中,人民法院认定买受人主体并非仅依据单一证据,而是会综合考量交易磋商主体、收货地址、付款主体、对账凭证的签章情况、经办人身份等全案证据,结合交易习惯进行判断。若对账凭证上加盖了买受人公章,即便磋商过程中出现过其他主体名称,只要公章真实且能够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即可作为认定买受人身份的核心依据。
本案中,虽然交易前期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出现过其他厂名,但案涉应收账款对账表加盖了某甲公司公章,结合货物送至某甲公司经营地址、经办人系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实,足以认定某甲公司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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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乙公司系从事化工产品销售的企业,某甲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齐某为其唯一股东。2021年6月,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郭某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通过微信建立业务联系,商谈片碱等化工产品买卖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送货上门,货到付款。
2021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某乙公司按照郭某提供的某甲公司地址多次供货,某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24年4月3日,双方对账确认某甲公司尚欠货款123080元,应收账款表上加盖了双方公司公章。对账后,双方后续交易改为现款现货,但前述欠付货款一直未清偿。
某乙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某甲公司、齐某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买受人系漯河市某丙厂,且一审送达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货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本案中,郭某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商谈买卖事宜时,提供的收货地址为某甲公司经营地址,2024年4月3日的应收账款对账表上加盖了某甲公司公章,应视为某甲公司对案涉买卖合同及欠款金额的认可。关于一审送达程序问题,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自认已知晓一审开庭事由,仅因认为与公司无关未到庭,故送达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齐某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漯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080元及利息(以12308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漯河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11民终106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书面合同的交易需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对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应当妥善保管微信/QQ等磋商记录、送货单/收货单、付款凭证、对账函等证据,尤其是加盖对方公章的对账文件是认定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的核心证据,务必留存原件。
- 交易前需核实对方主体身份。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明确交易相对方的全称;对账时要确保对账文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由工作人员签字或标注非正规主体名称,导致后续维权时主体认定困难。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注意财产独立。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一人公司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留存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避免股东个人财产被追偿。
- 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应当积极应诉。即便认为自己并非适格主体或不应承担责任,也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提交证据并发表答辩意见,切勿因疏忽或侥幸心理缺席庭审,否则将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判决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