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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法院委托的车损鉴定价格过高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民终10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仅以法院委托的车损鉴定结论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且车辆维修费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扣减赔偿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民终1085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类主张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案涉车损鉴定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该鉴定结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其次,保险公司仅口头主张鉴定价格过高、维修费未实际发生,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也未举证证明案涉车辆损失的合理计算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车损险的核心是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填补,车辆损失已通过合法鉴定程序确定的,即使车辆尚未实际完成维修,损失已实际产生,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或扣减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为其名下轻型厢式货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166530元的车损险、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期间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2024年10月15日,该公司司机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商南高速时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高速路产损坏、司机受伤。事故发生后,漯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了施救费3500元、拖车费3000元、路产赔偿费1920元、司机医疗费2472.39元。经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诉前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认定车辆扣除残值后损失为131823元,漯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000元。

争议焦点:案涉法院委托出具的车损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主张鉴定价格过高、维修费未实际发生要求扣减5万元赔偿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案涉车损鉴定系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保险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鉴定结论有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共计151715.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1民终1085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若与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产生争议,尽量避免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优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类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远高于单方委托的鉴定,被法院采信的概率更高。
  2. 保险公司如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同类配件的官方指导价、同地区同类型维修项目的公开工时费标准等有效证据,仅以口头主张价格过高、损失不合理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车损险的赔偿本质是对车辆实际损失的填补,只要车辆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损失已经通过合法程序确定,无论车辆是否实际完成维修,保险公司都应当按照鉴定的损失金额履行赔偿义务,不得以“维修费未实际发生”为由拒赔或扣减赔偿。
  4.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施救费、拖车费、鉴定费、路产损失赔偿款、合理的医疗费用等,均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范畴,被保险人应当注意留存好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正规票据,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