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后多次出故障报废能要三倍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民终822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送修后仍多次出现同类故障,最终车主将车辆报废,车主能否主张汽修店退还全部维修费,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民终822号生效判决分析:车主的该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核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汽修店的维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有证据证明汽修店存在故意隐瞒故障、虚构维修项目等欺诈行为。
对于老旧车辆的维修纠纷,法院会优先区分故障成因:如果后续故障是车辆本身部件自然老化导致、且不属于首次维修的质保范围,仅以多次出现同类故障为由主张维修不合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如果车辆已被报废,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核实维修质量的,负有举证责任的车主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刘某甲将其2008年出厂的老旧大众宝来轿车,委托朋友送至蒋某汽修店维修空调不制冷(制冷剂泄漏)问题。汽修店检查后告知需更换蒸发箱等部件,经车主同意后完成维修,刘某甲的朋友当场验车确认空调制冷后,支付1100元维修费开走车辆。
后续车辆又三次出现空调不制冷问题,蒋某汽修店先后两次免费为车辆更换空调管、膨胀阀,第三次检查后告知需更换压缩机,刘某甲认为车辆已无维修价值,于2024年10月将车辆报废。后刘某甲起诉要求蒋某汽修店退还1100元维修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3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蒋某汽修店是否存在维修不合格及欺诈行为,应否向刘某甲退还维修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观点
案涉车辆为使用16年的老旧车辆,本身空调系统部件存在自然老化风险;首次维修后刘某甲方已验车确认维修合格,后续故障为其他部件老化导致,并非首次维修部位的质量问题,且汽修店后续两次返修均未收取费用。刘某甲主张汽修店存在欺诈及维修不合格,但车辆已报废无法通过鉴定核实维修质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刘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1民终822号
-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辆维修前,尤其是车龄较长的老旧车辆,应要求汽修店书面明确维修范围、质保期限、质保范围,避免“修哪保哪”的口头约定产生争议;如果需要留存更换的旧配件,一定要在维修前书面明确告知汽修店,避免旧配件被处置后无法核实维修真实性。
- 车辆维修后,要当场试车验收,对维修部位的功能进行全面测试,留存好维修清单、付款凭证、验收沟通记录等材料;如果后续出现故障,要第一时间固定故障证据(如视频、第三方检测记录),不要贸然报废车辆,否则会因核心证据灭失导致维权无门。
- 主张汽修店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需要举证证明汽修店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维修项目、以次充好等行为,仅以后续出现故障为由主张欺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对维修质量有异议,应及时与汽修店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固定核心证据。
此外需要注意:如果车主已明确要求保留旧配件,汽修店擅自处置旧配件导致无法核实维修真实性的,法院可能会作出对汽修店不利的推定,车主维权时可重点主张该情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