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虚构采购信息借新还旧后失联属于民事借贷还是合同诈骗?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刑终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经营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经营方虚构采购信息、采用「借新还旧」方式运转资金后失联,该行为属于普通民事借贷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刑终94号生效判决分析: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身无实际履约能力,仍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对方资金,事后逃避返还义务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民事纠纷。
本案中丁某甲在经营出现亏空后,未按合作协议约定与合作方共同承担风险,反而通过虚构采购计划的方式骗取合作方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债务及个人支出,最终失联逃避责任,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民事借贷范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丁某甲与孟某甲、苗某乙签订成品油贸易合作协议,约定孟、苗二人负责出资,丁某甲负责油品采购与销售,4天为一个回款周期,到期返还本金及约定收益。2022年下半年因油品市场价格倒挂,丁某甲经营出现大额亏空,其未按协议约定告知合作方、共同承担风险,反而虚构油品采购信息,以「借新还旧」方式用后期合作方的资金偿还前期的本金及收益。2022年11月28日,丁某甲虚构采购计划骗取孟某甲购油款1368810元、苗某乙购油款4175272元,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失联。
争议焦点:丁某甲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观点:丁某甲虚构采购油品信息,在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借新还旧」方式骗取资金,事后失联逃避返还义务,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丁某甲辩称自身也是诈骗案件受害人的理由,不影响其对本案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定性。原审判决已对其自首情节予以考量,量刑适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1刑终94号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民商事合作方而言,大宗商品贸易、垫资类合作中,不能仅以是否按时回款判断交易真实性,需定期核查采购凭证、物流单据、仓储证明等原始交易材料,避免陷入行为人「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发现对方虚构交易、拖延回款的,及时固定证据采取维权措施。
- 对于经营主体而言,合作过程中出现亏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合作方协商解决方案,切勿采取虚构交易、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隐瞒亏损,尤其是收到合作方款项后逃匿的,司法实践中大概率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普通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
- 即使行为人自身是其他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也不能成为其骗取第三方资金的免责理由,行为人需要为自己独立实施的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若遭遇类似民刑交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厘清行为边界,合理规避刑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