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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中垫付费用无转账凭证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三门峡(2025)豫12民终4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追偿权纠纷中,主张为他人垫付费用的一方,仅提供手写白条、利害关系人证人证言,无银行转账凭证、付款原始凭据、双方确认的垫资协议等核心证据,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2民终452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情况下,主张垫付费用的一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存在垫资事实、享有追偿权的一方,需要就垫资的合意、垫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款项用途与约定一致等核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交无对方确认的手写白条、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垫资事实实际发生,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若主张的款项包含受让的第三方债权,还需举证证明债权转让已有效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对应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甲曾担任渑池县城关某村委会村支书,2007年该村自筹资金建设村委综合楼,由三门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前期施工,后因资金问题未完成结算及竣工验收,2008年9月综合楼投入使用。2024年,张某甲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为村委会垫付综合楼工程款、附着物赔偿款、审计费,以及受让案外人李某对村委会的债权等合计156万余元,要求村委会支付全部款项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院观点:张某甲主张的垫付费用金额高达150余万元,但未提交任何一笔款项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付款原始凭证、村委会确认的垫资协议等核心证据;其提交的单方委托的竣工结算报告未加盖村委会及施工方公章,村委会不予认可;证人李某与张某甲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无款项交付、流向的证据佐证;针对受让的李某债权及代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张某甲未举证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村委会,施工方也未提交收到对应款项的有效凭据。综上,张某甲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实际垫付了案涉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2民终452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垫资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无论是为单位还是个人垫付费用,一定要提前签订正式的垫资协议或由债务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明确垫资金额、款项用途、利息标准、返还时间等核心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2. 付款需留痕并明确用途:所有垫付款项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从本人名下账户转至对方指定账户,转账备注清晰注明“代XX垫付XX项目XX款项”,同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章(对公)或签字按手印(对私)的正式收据,避免现金交付无据可查。
  3. 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受让第三方债权时,需签订正式债权转让协议,及时通过邮政EMS发函(留存快递底单、签收记录)、短信/微信文字确认、当面签署通知函等有效方式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4. 第三方报告需各方共同确认:涉及工程结算、审计等专业报告,需由各方共同选定机构、共同委托出具,报告出具后由各方盖章签字确认,单方自行委托的报告若对方不认可,大概率无法被法院采信。
  5.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追偿权纠纷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垫付款项后要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每次主张都要留存书面证据(如催款函、沟通记录、对方还款承诺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