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合意解除后还能向违约方主张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三门峡(2025)豫12民终8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因一方逾期付款产生纠纷,合意解除合同由守约方取回已交付标的物后,守约方是否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损失?损失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2民终89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即便双方通过合意方式解除买卖合同,只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实际发生,且双方未在解除协议中明确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守约方仍有权就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其次,损失金额认定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标的物现存残值、双方对损失扩大的过错程度、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等,并非守约方取回标的物就完全丧失索赔权利,也并非守约方按照合同全额主张损失就会得到全部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2月,三门峡市湖滨区某(以下简称“销售方”)中标三门某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经营的超市货架采购项目,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货架总价款82269元,验收合格后2024年1月15日支付80%货款,剩余20%于2024年4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销售方按约完成货架安装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但采购方未按约定支付任何货款。2025年1月,双方因催款发生纠纷报警后达成《协议》,约定销售方拆除并取回全部货架,拆除过程中造成的采购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后销售方拆走货架,自认货架残值约12000元,起诉要求采购方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销售方经营者申某甲因未缴纳上诉费,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法院观点: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由销售方取回货架,但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已产生,且案涉解除协议仅约定拆除造成的采购方损失自行承担,并未明确免除采购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故采购方仍应赔偿销售方的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货架残值、双方对损失扩大的过错程度,酌定采购方赔偿销售方经济损失12000元,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三门某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三门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2民终89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对方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优先选择协商、发律师函、提起诉讼/仲裁等合法合规的维权方式,尽量避免直接采取拆除取回标的物等极端方式,否则可能因未尽到法定减损义务,导致自身损失无法全额获赔。
- 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时,务必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失赔偿范围、后续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如协议中未明确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仍可就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
- 守约方主张损失时,应当提前留存好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成本凭证、转款记录、沟通催款记录、标的物残值评估报告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 如交易相对方是法人分支机构,可同时起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要求总公司在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大化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